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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永:两税合一符合国际惯例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4日 09:19 中国经济时报

  本报记者 李晓晔

  在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北京税务及企业咨询部主管、合伙人李展伟先生看来,新企业所得税法反映出中国政府在对待外资方面已经同过去不在一个层面了。“以前只重招商引资,现在转变成欢迎外资,却一定要在国家鼓励的领域。比如在高科技、环保节能等领域,外资仍然是受欢迎的,这样的策略引导也与中国在国际上举足轻重的经济大国身份相吻合,与产业结构的调整思路相吻合。”李展伟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说。

  “新税法除了将税率统一为25%之外,最大的一个变化在于,企业计算所得税的方法有所改变。”李展伟表示,一是取消了内资企业的计税工资制度。目前,内资企业税前工资采取了计税工资制度,即超过1600元标准部分不能在税前扣除,相应的职工教育经费等都统一实行计税工资扣除。而取消该制度后,企业真实合理的工资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这就直接降低了所得税的税基,提高了企业的税后利润。二是公司有一些请客方面的费用,以前是有额度,以后是实报实销,更公平合理。此外,所得税法草案对税基方面做出的变化还有:提高了广告、捐赠等项目的税前抵扣比例,取消了对研发费用的抵扣条件。

  “此前,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已经交了税,则可向国外派发股息。但如果他们把应该支付给投资者的股息投到本企业或新的外资投资企业,则可以到税务局申请40%-100%的退税,如果再投资企业是先进技术或出口企业,则可以享受100%的退税。”李展伟说,但“两税合并”一旦获得通过,很多外企担心再进行投资就不能退税了。此外,坊间还流传一种说法,可能会对外企派回的股息收20%的所得税,如果这种政策出台,那对大型生产型企业的影响就非常大了。

  “新税法有一些反避税的条款,对关联企业等都有更高的一些要求。在会计处理方面没有特别大的影响,但对一类上市公司影响较大,有海外投资的,或者用海外公司来控制的内资上市公司,新税法要求,海外投资利润分红、派息不能无理由停留在国外,需要派息回来上税。另外,按新税法中国企业在年终做报表时候,还要做一些会计调整,才会达到应纳税所得额,但是在海外,这样的会计调整会比中国多得多。”

  对于哪些企业可能会受到两税合一的影响,李展伟认为,对于看中出口市场的外资或合资生产型企业可能会有一定程度的影响。过去可能选址在中国,加税之后可能选址在别处。但也并非对外资都是负面影响,比如第三产业,税率由33%下降至25%,正是外资来华的好时机。而且,25%的税率与东南亚一些国家相比,并不算高;欧美国家税率一般都在50%-30%;香港、澳门比大陆低,约在16%-17%的水平,但都没有减免期和优惠。

  一家在纳斯达克上市的中国网络公司财务人员、

注册会计师在接受
中国经济
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所在的公司就属于在两税合一过程中受损的那类企业。受负面影响的企业包括三类:一是目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的(但被国外投资者视为中国公司的)非高科技类企业;二是目前从地区性优惠政策中受益的企业,比如在深圳、海南和浦东等地注册的一些非高科技中资企业;三是10多年前在香港上市的部分首批H股公司,按照新税制,他们所享有的15%的税收优惠待遇有可能会被取消。

  李展伟认为,“两税合一”将内外资企业统一到同一平台,是符合国际惯例的。新法更为公平,是市场经济成熟、规范的要求,不会影响到外资来华投资。“因为税率提高不来中国,这个理由有点牵强,很多来华外资都是看好中国前景、经济发展、内需的快速增长、以及中产阶层的不断增大,不会因为税率放弃初衷的。

  李展伟建议,新法审议通过只是第一步,还有很多细节需要完善,在这个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多听取民意、多征求企业的意见,这样出台的法律才是贴合实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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