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重要的是在税率之外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4日 09:19 中国经济时报

  ——由税制改革想到政府的公共服务

  两会观察 谢宝康

  由于今年“两会”的重要议题之一是审议企业所得税法,使得税收话题再次成为公众议论的热点。之所以说是再次,是因为就在不久前,举国上下曾经为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而热议过。

  就有关问题,跟一位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朋友聊天,她似乎不怎么兴奋:“现在的企业老板其实并不太关注‘两税合一’。由33%变为25%,降低税率当然好,但他们考虑更多的是怎么避税,而不是税率。”

  为什么许多代表委员呼吁已久、终于解决了外资的超国民待遇的问题,政府为这部法律的出台还慎之又慎,在企业界的反应竟是这样一个局面?

  朋友没有细说具体的偷税、避税方法,但从目前正在讨论的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内容,我们也许可以找到一些佐证。新法专门以第八章“特别纳税调整”规定税务机关对各种避税行为而进行特定纳税事项所作的调整,包括针对纳税人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避税港避税及其他情况都做了特别规定。由此,我们不难看出,企业主偷税、避税已是一个公开的秘密。

  尽管新税法对此专门做出特别规定,我们也不难想像“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古谚。也许,这个新规定只是为办合理避税学习班的家伙提供新的挣钱机会而已。别说聪明无比的中国人,即使美国那样完备、严格的税法条件下,人们也是尽可能地合理避税。如果说,守法的美国人想办法避税,是因为“守法成本”太高的话(据说联邦国税局每年印制各种表格和填表说明,要砍掉30万棵大树;每个人要完整填写

个人所得税相关的表格,平均花费68小时,折算成人工成本总额大约在500亿-1000亿美元以上),我想在中国,更多的是因为国民意识问题。

  这要分两个层面来看。一方面,我们可以说,目前的中国,企业和个人纳税意识不高;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忽略纳税人的感受。

  纳税从某种意义上说是纳税人与国家签了一份合约,“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不仅是个口号,也是这份合约的基本原则,因为税收的基本作用是国民财富的再分配,除了维持国家机器和政府的运转之外,还应促进社会的公平、公正。正如交易双方在签约之前会判断这个交易是否对自己有利一样,纳税人在纳税之前,也会首先想到,缴税值不值。怎么判断呢?个人和企业主都会想,在过去的一年里,自己从政府那里得到了什么?自己享有了政府提供的哪些公共服务,获得了哪些收益?他会在自己的纳税额和收益之间做一个比较,如果答案是不对等的,那么想尽一切办法不缴或少缴税,自然会成为他的本能选择。

  这种逃税、避税行为,不能简单地归结为纳税人的自私和法律意识淡薄,要让国民人人守法、企业公民照章纳税,前提有两个,一是纳税人觉得纳税的收益大于付出,二是违法的成本高。

  联想到去年讨论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公平性问题,再看看上述企业主的偷税避税行为,其实我们不能一味地怪罪他们。一方面,他们看到较多的是政府“取之于民”,却较少感觉到政府如何“用之于民”,更不用说,有的地方政府官员和行业管理部门想方设法从企业那里揩油、敛财。另一方面,那些权贵阶层偷税逃税的违法行为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给整个社会带来的印象是谁守法谁吃亏。在这种情况下,谁还愿意老老实实地照章纳税呢?

  所以,问题的关键还在于,政府要为国民个人提供安全感、幸福感,为企业经营环境提供更加高效的公共服务、完善的法律和制度环境以及其他基础设施。从这个意义上说,只有让每一个国民和企业公民都能切身体会到政府是真正地“用之于民”了,才能让纳税人觉得“取之于民”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也才会有照章纳税的自觉行为。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