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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位人大代表关注食品安全立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4日 09:19 中国经济时报

  建议修改《食品卫生法》或制定《食品安全法》

  ■本报记者 谢光飞

  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代表们关注的一个焦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3月12日从广东代表团和上海代表团提交的议案、建议中发现,关于修改《食品卫生法》或制定《食品安全法》的议案、建议就有5件。其中广东团的全国人大代表钟启权、赵菊花分别提交了关于尽快修改《食品卫生法》的议案和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建议;上海团的全国人大代表王午鼎、李金生、叶倩分别提交了关于尽快制定《食品安全法》的议案、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建议和关于修改《食品卫生法》的建议。

  两个代表团议案、建议的总体情况显示,只有食品卫生、安全方面的议题出现了上述程度的重合,其他的议题基本上是不同的。

  在主张修改《食品卫生法》的议案、建议中,以钟启权代表的议案最有代表性,他提出了十二条具体的修改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规定的“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明确责任”上升为法律规定,将“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和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确定为法定的食品卫生管理原则和管理方式。

  为避免食品卫生标准政出多门、标准之间相互冲突,建议由国务院各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制定或者批准颁发国家食品卫生标准。

  建议《食品卫生法》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制定卫生标准后,相应的地方卫生标准即行废止。”

  建议在《食品卫生法》第十六条后增加一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行业协会制定严于食品卫生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标准,在企业内部或者行业内部适用。”

  建议对违法经营者进行资格处罚,禁止违法经营者再次进入市场。

  建议将罚款金额的起算点规定为“违法生产、经营食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食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建议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受害人的救济,并给予受害者选择增加赔偿金额计算方式的权利,同时明确违法经营者应当承担的其他民事责任。

  另外,叶倩代表的修改建议也列举了十二条之多,比如:我国《食品卫生法》中仅对104种农药在粮食、水果、肉、蛋、菜及水产品等45种食品中规定了允许残留量,共含291个指标。而国际食品法中,则对176种农药在375种食品中规定了2439条农药最高残留标准。因此,应依照国际有关食品法补充完善我国的《食品卫生法》,使其与国际接轨。

  在主张制定《食品安全法》的议案、建议中,以王午鼎代表的议案最为系统、详尽、有操作性。他提出应结合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部分地方食品安全立法经验和国外立法经验以及《FAO/WHO关于制定国家食品法律指南(2003)》,形成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立法方案,他列出了自己设想的法律框架。

  他认为,《食品安全法》是一部纲领性的基本法,对我国食品安全的宗旨、目标、战略、纲领、原则、政策、方针等宏观性、指导性、方向性、框架性的内容给予界定、规范和声明。更强调原则要求和框架构建,并不对关系食品安全的所有方面、环节与措施做出细致规定。

  他强调,《食品安全法》所制定的原则将贯穿到所有食品安全监管法中,实现对各类“综合性”、“环节性”、“要素性”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如:食品卫生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的统领和指导。大量的相关单项(专项)或综合性关系食品安全的法规与条例都要根据此法做出相应的修订和完善,从而形成以《食品安全法》为核心的完整的、协调的、适应形势发展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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