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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重新界定农业技术推广体系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3日 08:59 中国经济时报
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安徽人民广播电台高级编辑华岩—— 记者孟歌王永群北京报道鉴于现行的《农业技术推广法》已落后于形势,人大代表华岩建议,应尽快对《农业技术推广法》进行修改,促使现代农业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尽快应用于农业生产。 华岩说,现行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已经出现了国家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体系和社会商业性农业技术推广组织体系两种,因此,国家应鼓励和支持社会商业性农业技术推广单位及个人到农村开展合法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活动,可以将两者的职责做明确规定。他建议,国家应鼓励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技术承包、有偿服务,鼓励通过股份制等市场化手段和农业生产者创办科技示范园、区,展示名优品种、先进生产、保鲜、运输、销售等模式,带动农民跟进。在开展这些服务时,应当订立“收益提成、亏损赔偿”的合同,使科技人员与农业生产者形成利益共同体,使双方长期合作、发展。 针对农技推广体系中普遍面临的资金缺乏、技术人员短缺现象,华岩建议, 国家应设立中央、省、县三级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省、县两级实行垂直管理,县(市、区)可依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乡(镇)设立派出性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或向乡(镇)派驻国家农业技术推广员。农技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应当根据耕地面积等实际情况,由同级编制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制定,其工资水平与福利待遇应当不低于同级公务员的水平。国家应当逐年提高对农业技术推广的投入,投入比例不得低于农业总产值的0.5%,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通过财政拨款及从农业发展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用于农业技术推广计划项目的实施。市、县级政府可以参照上级政府的做法建立相应的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农业技术推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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