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机制缺失制约民工工伤保障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3日 02:44 中华工商时报

  “政府应强制为高危行业农民工上工伤保险。”日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针对委员提出的如何保障农民工权益问题时说,按照规划,2008年高危行业工矿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险要全覆盖。安监局还将同时和保监会、保险公司合作,大力发展商业保险。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出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他们为城市的繁荣、农村的发展和国家现代化建设做出了有目共睹的贡献。

  然而,长期以来,农民工却遭受了歧视政策:除工资低、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以外,还普遍存在患职业病、工伤事故多和缺乏社会保障等等问题,不可避免地引发了多种社会矛盾,给和谐社会的构建带来了制约和阻碍。

  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目前有两亿多农民工,但仅有2000多万的农民工参与了工伤保险,仅占10%左右;我国近距离接触粉尘、毒物等职业危害的职工有2500多万人,全国

职业病患者有2亿人,其中90%是农民工;截至2004年底,全国发生各类
安全事故
80多万起,每万人中有1人在事故中丧生,伤残人数约70万人;另外,全国尘肺病累计报告病例58万例,疑似患者60万人。有关人士分析,无论从接触职业危害的人数、职业病患者的累积数量、死亡数量和新发现病人数量,我国目前仍居世界前列,特别是新发尘肺病人,每年以约1万例左右的速度在增长。据专家保守估计,近几年,我国因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造成的经济损失约占GDP的2%左右。

  显而易见,目前,农民工工伤

维权及工伤预防机制的不断完善,已成为社会面临的不容忽视的新难题。我国约有2亿多务工者在建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环境中工作,重、特大事故呈多发、频发势头,给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建议:

  一、加快立法,以法制保障工伤预防功能的实现。与德国、法国、英国等国家相比,我国目前工伤保险预防功能法制建设方面还处于理论研究阶段。工伤保险预防是个系统工程和统一协调的有机整体。而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政策却欠严谨和不完善。因此,国家要制定规范诸如工伤申请及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统一保险费征缴、器具安装配置管理、遗属抚恤资格及抚恤金发放等等方面相应的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范性文件,要积极探索预防、救治、赔偿相结合、相匹配的新思路,健全工伤保险政策,全方位开展工伤保险相关工作。

  二、工伤保险预防坚持“依法强制”与“灵活引导”相结合。一是政府要依据现有相关工伤保险制度情况,规定:企业若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工商部门不予年审营业执照,未达到一定比例或情节严重的要吊销营业执照,并可对工商部门实行责任追究制;将参加农民工工伤保险与否,作为建筑施工单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否决条件等,来依法强制实施,对于不实施工伤保险的企业,政府要大张旗鼓地进行检查、处罚、曝光和查处。二是灵活引导,在参保方式、工资缴费基数核定等问题上,探索不同的办法,或处理好高风险与整体参保的关系。

  三、政企联动,强化培训,建立档案,消事故于萌芽。政府要成立由熟悉企业安全生产和工伤保险业务的专家组成的工伤预防专门机构,对参保企业工伤预防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研究、制定和调整企业或行业的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和研究,等等。对高危行业和事故多发企业法人、特种作业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安全生产主动性;对参保企业的危险性设备、有毒有害岗位人员进行调查和跟踪,建立内部资料档案等。

  四、建立奖励制度和调剂返还制度。工伤保险只有体现和实施了工伤预防功能,才能促使工伤保险逐步走向成熟。因此,加强事故预防,使补偿尽可能减少,是更积极的措施。政府要对全员参保、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基金或没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大、中、小型企业,实行奖励和工伤保险基金调剂返还制度,奖励对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工作做出贡献的企业,返还的基金可以用于企业安全生产宣传和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奖励基金还可适当补偿企业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预防投入资金的不足。(13G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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