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决定不能侵害成员权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3日 01:54 北京商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于3月10日召开会议,对物权法草案进行审议,经对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见逐条研究,对草案作了60多处修改,主要的有6处。昨天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决定将物权法草案修改稿提请大会审议。

  担保法服从物权法

  草案原文:草案第八条规定:“其他法律对物权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草案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代表意见:审议中,有些代表提出,这两条的规定有矛盾,建议对作为民事基本法律的

物权法与其他相关特别法的关系予以明确。

  修改决定:为了防止产生误解,建议将草案第八条修改为:“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并将草案第二百四十六条移至草案第四编“担保物权”中,修改为:“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权利人可要求恢复毁损不动产原状

  草案原文:草案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

  代表意见:审议中,有的代表提出,“修理、重作、更换”主要适用于对动产造成损害的补救,对不动产造成的损害,有些是难以修理、重作、更换的,比如对污染农田所造成的损害,可以要求损害人予以恢复原状,而要求修理、重作、更换是困难的。

  修改决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集体决定不得侵害成员合法权益

  草案原文:草案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该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代表意见:审议中,有些代表提出,有些地方发生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情形,有的是负责人作出的决定,有的是以集体的名义作出的决定。即使以集体的名义作出的决定,如果侵害了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也应有法律救济手段。

  修改决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返还失物不再规定具体时限

  草案原文:草案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自拾得遗失物之日起二十日内通知所有权人等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代表意见:审议中,有些代表提出,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应归还失主,但本条规定的“二十日”期限过于严格,应考虑不同情形作出相应规定。

  修改决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法律未禁止抵押的财产均可抵押

  草案原文:草案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不得抵押的财产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代表意见:审议中,有些代表提出,对有些财产,法律、行政法规既没有规定不得抵押,又没有规定可以抵押。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应予明确。

  修改决定: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抵押行为属于民事行为,只要法律未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都可以抵押,建议将草案第一百七十九条关于“可以抵押”的财产的规定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动产应在“抵押人住所地”登记

  草案原文:草案规定,以动产作抵押的,应当向“动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代表意见:审议中,有些代表提出,动产的流动性大,其所在地可能经常变动,难以确定在哪个所在地登记,建议改为在抵押人所在地登记,较为切合实际。

  修改决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建议将这一条中的“动产所在地”修改为“抵押人住所地”。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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