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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恒产”“恒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2日 16:27 21世纪经济报道

  8日提交人大审议的物权法草案明确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将是在中华民族乃至人类法治史上一个划时代的时刻,诸多主体的物权得到法律明确保护,诸多利益得到进一步调整,市场经济秩序将因此进一步夯实根基,国民经济将获得新的、持续的原动力。本版摘选物权法草案部分精要,精选两案例以和。

  本报记者陈善哲深圳报道

  以现今的眼光看来,坐落在深圳人民南路的国商大厦,实在是一幢毫不起眼的建筑。日渐褪色的墙体,淹没在深圳人民南商圈嘈杂的人潮中。

  时间赋予的价值,势不可挡地流逝。

  这幢曾经名噪一时的20层建筑,在1980年代初吸引了众多香港人跨过深圳河。他们掏出几十万港币的真金白银,购置其中的房产。

  但是20年后,国商大厦的再次成名,却是因为它底下的土地使用权过了20年的使用期限。时间期限宣布了购房者的“权利”就要终结。

  于是,人们把目光投向物权法,期待超越时空的答案。3月8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正在审议的物权法草案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物权法先后经历了8次审议,这在中国立法史上创下了史无前例的纪录。由于涉及财产权的界定,这部决定“物之所属”的市场经济基础性法律的出炉可谓“千呼万唤始出来”。

  物权法涉及民众的众多切身利益,在审议过程中不乏激烈的思想碰撞。在受到民众关注的各个条文中,对涉及城市住宅用地70年使用权到期后房产如何处置,是其中最受关注的部分之一。

  如今购房者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都有土地使用权年限以及起迄时间的规定。这是悬挂在购房者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因为人们普遍感到困惑,如果土地使用权70年到期后,地上的房子怎么办?

  在国务院1990年颁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

  但是原有法规的不可操作性显而易见。中央党校研究室副主任周天勇曾对本报记者表示:“这怎么可能呢,人家的孙子还在里面住着,你能收得回去?”“不可能,绝对不可能。”

  正因为理论和现实的矛盾,才导致物权法在这个问题上数度更改条文。

  四审之前的草案都一直规定,私有房产的土地使用权到期即消灭,土地使用者应在期满之前一年提出续期申请,交纳土地转让金后继续使用。除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的外,出让人应当同意。这个规定遭到众多质疑,首先相较人们想得到治本之策的期待,物权法同以往的法律一样没有任何突破,1994年出台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早有类似规定。而到期要申请,不仅增加了交易成本,也使人们对财产的可预期性和财产关系的稳定性受到很大冲击。

  第五次审议的草案终于有了不小的一个进步,规定区分居住用地和商业、工业用地,居住用地不需要申请,土地使用权70年大限到期之后自动续期。参与立法的专家分析,修改后的规定意味着,到期后即使拖欠土地转让金,也不会导致自己的“物权”消灭,只不过是负有“债务”,这对房屋的居住使用者的意义完全不一样。

  如今,物权法草案提交人大审议,国商大厦房东们的物权有希望得到保护,压在心头的闷气开始舒展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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