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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应做公民维权先锋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0日 03:01 中华工商时报

  近年来,各类公民维权事件时常见诸媒体,“公益诉讼”一词也逐渐为大众所熟悉和称道。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对此指出,应且慢为这样的诉讼盲目喝彩。

  周泽认为,目前在我国确实存在一些不合理、不合法、或不公平的制度。这些制度巩固和维护着一些群体的既得利益,却损害了国家和广大民众的利益。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这些制度正不断面临诸如公民上书及诉讼方面的挑战。从目前公民上书的情况来看,有关部门很少给予回应,因此诉讼便成为另一重要的维权手段。以近期社会上大量出现的“公益诉讼”为例,它们都不属于纯粹追求利益的通常意义上的诉讼,争讼的往往就是几毛钱、几块钱或者几十块钱。而起诉者叫板的多是一些可以随时侵占这些钱的部门和机构。在这些官司中,提起诉讼的一方显然不是为了索赔。人们较真的可能仅仅是出一口气,通过一起官司来敲打一下那些作风霸道的豪强、垄断部门。可是在“公益诉讼”中,起诉者无不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金钱,而官司还往往不能打赢。即使胜诉,法院通常也不过判决对方返还不该收取的几毛、几块、几十块钱,承担相应的案件受理费,至于原告支付的大量诉讼费用,则只能由原告自己承受。而败诉的,则不但时间、精力、金钱白搭,还得照旧感受“理不直,气不顺”的烦恼。这正是大多数老百姓权益受到侵害时非到万不得已不会上法庭打官司的原因,当然就只有更少人会为区区“小事”

  去打胜算不高的“公益官司”,很多不合理,或不合法、不公正的制度也就得以畅行。

  对于这些制度的革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在这个过程中,公众的参与是至为重要的。因此对目前正在兴起的公民维权活动,国家应该从制度上予以激励。有必要建立健全公益诉讼制度,明确民众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明确提起“公益诉讼”的民众在胜诉后,一切合理付出都应确保得到赔偿。为了鼓励民众乐于站出来维护公共利益,甚至可以借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双倍赔偿”的规定,让败诉的侵害公共利益者对提起公益诉讼的民众予以高额赔偿,使提起“公益诉讼”成为有利可图的事,以激励民众关心公共利益。

  制度革新和完善当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在目前,相对于普通公民以上书、“公益诉讼”等方式进行的公民维权活动所面临的窘境,

人大代表在维权方面无疑可以做更多的工作并可能达到更好的效果。人大代表作为立法机关的组织人员,对建立健全法制具有重要的职责。而公民上书、“公益诉讼”等公民维权活动反映出来的制度缺陷,无疑都是人大代表最好的代议题材。

  (10G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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