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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热议物权法草案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9日 03:49 中华工商时报

  8日下午,就当天上午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王兆国副委员长所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说明,全国工商联界别、经济界别的政协委员们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物权法(草案)》保护了合法的私有财产,它的出台会促使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让民营企业家更加努力地创造财富。”工商联界别的王鹤龄委员表示。而在童石军委员看来,《物权法(草案)》平等保护了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因此让各种所有制经济具有公平竞争的环境,并能真正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物权法(草案)》把“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作为立法的基本原则。在委员们的讨论中,对《物权法(草案)》的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给予了充分的认同。保育钧委员表示,《物权法(草案)》既将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放到一起平等保护,又明确了国有财产、集体财产、私有财产的界限。王翔委员则认为,《物权法(草案)》首先保护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同时也进一步明确私有财产的范围,有利于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而且该草案对农民等弱势群体也给予特别关注。

  辜胜阻委员建议,国有企业应当做其他所有制企业不愿意做的事情,比如公共资源的配置,“只有这样才能体现不同主体是平等的,同时地位和作用不一样。”

  据了解,《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后,先后召开了100多次座谈会和论证会,到很多地方进行专题调研,听取了部分全国

人大代表、基层群众、专家学者、中央有关部门等各方面的意见。

  在经济界别委员的讨论会上,中国国际贸易学会副会长苗耕书表示,物权法应当侧重对国有资产的保护。苗耕书指出,对于国有资产的流失,与一个企业和楼房相比,土地的流失是更加危险的,而现在我国很多土地的审批权往往都只掌握在一两个地方政府官员的手里,一支笔就能决定,法律在这方面给与监督控制是很关键的。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陈清泰对于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也表示应当引起广泛重视。陈清泰以徐工并购案为例,指出国有资产重组不应以保值增值作为惟一目标,否则中国的优质企业都会落到外资的手里。政府应当加大力度培育以国有资本为主体的具有全球

竞争力的企业,政府应当发挥应有的职能,实现国家目标、国家战略,而对于这方面,单单靠物权法是解决不了的。

  由于和在此之前的很多关于产权的法规相矛盾,因此很多委员都表示很关心物权法推出后对于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

  政协委员李书福根据自己的企业经验提出看法。他说,20多年前,自己旗下的一个企业以合资企业的身份通过政府购买了土地,而按照当时关于合资企业法律规定,合资期限到期后,土地、厂房、以及相关的企业设施都要重新归国家所有。从目前来看,很多大大小小的合资单位都将要面临合资期限到期的问题。也就是说,这些企业在维持继续生产运营的情况下,要重新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才能获得土地和厂房的继续使用权,这也将严重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生产和发展。

  李书福的看法在会场上受到了广泛的重视,很多委员都表示对于相关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准备写出专门说明上交人大常委会,希望政府对此补充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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