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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税部门转发相关通知: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启用...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7日 10:22 金羊网-新快报
新快报讯(记者骆智冕通讯员王媛媛)记者昨天了解到,广东省财政、地税部门近日联合转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共有经营性房产的房产税纳税人、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缴纳土地使用税时间以及免征土地使用税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2007年1月1日起执行的《通知》规定,纳税人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以招、投、拍等形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无论该土地是用于经营或自用,或者闲置,均应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通知》规定,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目前广州市对此政策的具体执行标准是,该房产用于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值按1.2%计征;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按12%计征。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而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利用林场土地兴建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的,其经营、办公和生活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卓珩/编制) 不支持F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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