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销售有八大“霸王条款”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6日 06:30 深圳商报

  市工商局市消委会日前公布汽车投诉六成缘于销售合同

  汽车销售有八大“霸王条款”

  【本报讯】昨天起,市工商局、市消委会推出汽车消费“霸王条款”系列点评活动,揭示汽车消费领域中的不平等格式条款和不公平的行业惯例,两者昨天发布报告称,目前汽车销售商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存在八大霸王条款,消费者关于汽车投诉六成缘于销售合同。

  根据各地工商部门的统计,近年来汽车交易投诉率每年以30%的比例递增。而在这些投诉中,双方合同签订不明或过于简单的占到总投诉量的60%左右。

  从深圳市场上汽车销售商提供的销售合同文本来看,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由汽车生产商提供的合同文本,例如上海

大众汽车产品购销合同,汽车生产商的合同文本内容比较多,也相对规范;第二种就是各汽车销售商自己拟定的合同文本,这些合同大多不规范。

  深圳市场汽车交易合同存在不少问题。首先就是合同过于简单。汽车作为市场价值较大的产品,并且涉及很多相关事项,因此作为汽车销售凭证的合同理应规定得比较详细、规范。然而,从深圳市场上的汽车买卖合同来看,大多数过于简单,除了客户信息外,关于车型、交车时间等只是三言两语,既不说清责任,也没有违约责任条款。

  合同过于简单明显对消费者不利。对合同的提供方而言,自然希望合同越简单越好,因为这样在纠纷产生的时候,销售商就占据了有利的地位;但是对于消费者而言,合同约定过于简单的后果是没有将买卖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规定明确,可能会因为模糊或缺乏确切的描述而出现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当纠纷发生之时,消费者没有依据主张自己应得的权利,即使求助于政府主管部门,也没有什么效果;对于政府监管部门而言,汽车销售合同过于简单、不规范使得市场混乱,监管难;发生了纠纷,政府职能部门也很难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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