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销售八大“霸王条款”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6日 06:30 深圳商报

  条款一:“购货方在接到供货方提车通知×个工作日内需将全部余款付清提车,逾期首期款不予退回,车辆的所有权归供货方所有。”

  点评意见:首先,条款在违约责任方面只规定了消费者逾期付款的责任,却只字不提销售商逾期交车的责任。其次,首期款相当于预付款,不同于定金,不能够没收,只能是退回或抵作货款。

  条款二:“1、买方不得将所购车辆用于有损卖方品牌形象的活动。2、买方购车前,已获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许可或者相关的法规所要求的购车资格,具备办理车辆登记的条件和完整资料。3、买方不得移去所购车辆上的徽章和/或商标等标志,或用其他方式将其掩盖或用其他标识代替。4、在接到卖方交货通知三日内提货。买方违反以上约定造成卖方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被索赔、被卷入纠纷等而需支付的一切开支如律师费,将由买方承担。”

  点评意见:消费者买车后的用途完全属于自己支配的事项,销售商强加限制,过于霸道。

  条款三:“最终解释权归厂家。”

  点评意见:在汽车销售中,不少消费者以为汽车销售合同只是一份买卖合同,其实产品说明书、保养手册等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企业自行解释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解释权应由司法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条款四:“厂家有权随时对说明书中设备作出改动或改进,这些改动恕不另行通知,但将会编入新版说明书中,客户可以上厂家网站查看。”“任何情况下不得以说明书的数据、插图及说明为法律依据向厂家提出任何要求。”

  点评意见:厂家提供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必须与汽车的配备相符合。《消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条款五:“只能在指定点维修或不在指定点维修厂家不承担质量担保责任。”

  点评意见:该“霸王条款”体现在销售商的保养手册上。如果汽车在高速公路等远离厂家指定维修点的地方出现了质量问题,以上规定对消费者就非常不合理。因此,如果是汽车本身的质量问题,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不管在指定点还是在指定点以外的地方修理,只要修理厂具备相应资质且没有使原问题扩大,厂家都应承担质量担保责任。

  条款六:“对易损件不承担质量担保责任。”

  点评意见:这个规定在生产商的产品说明书中比较常见。易损件作为汽车产品的一部分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而作为产品的构成部分就必须承担质量责任,不能因为是易损件就可以逃避法律责任。

  条款七:“指定销售零部件”条款。

  点评意见:零部件作为一般商品,只要符合国家标准或企业通同标准,消费者可以自由选购。

  条款八:不可抗力条款。

  点评意见:目前深圳市场上各汽车销售商滥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减轻自己责任比较常见。例如:“若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生产厂家的原因造成逾期交货的,出卖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则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其责任。但是,该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负有及时通知和十天内提供证明的责任。”“如因政策行为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交车延期或不能交车,售车方不构成违约。”这些均为不合理条款。根据《合同法》规定,对于迟延在先,而不可抗力在后的情形,迟延履行方仍然需要承担责任。第二:“因生产厂家的原因造成逾期交货的,出卖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显然属于不合理条款。销售商可以在对消费者承担违约责任之后,向生产厂家主张违约责任。(苏海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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