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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应鼓励个人投资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6日 01:34 北京商报
2006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增列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法定事由。 “《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虽经2005年修改后更具有权威性和操作性,但仔细研究其内容,有关公民个人投资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负却非常不合理”。全国人大代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教授孙洁代表说,不仅是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的个人所得需要承担比高收入工薪阶层更重的高额税负,而且公司企业中的个人投资所得需要承担双重所得税负,不利于鼓励个人投资、增长社会就业,不符合税负公平原则。 全国人大代表刘卫红告诉记者,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实行分类所得税制,也就是说,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不能为兼作经营者的投资者计算分发工资、薪金和任何生活费用。她说:“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的生产经营所得全年累计超过5万元的部分,也就是说,每月平均超过4166.67元的部分,税率为最高档35%,而对于拿工资的人来说,只有月工资薪金所得超过60000元部分,税率才会达到35%。” 全国人大代表、甘肃奇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雷菊芳说,从比较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来看,公司企业中的公民个人投资者需要承担双重所得税负。公民个人对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投资,所获得投资回报是企业利润所得先缴纳了33%的企业所得税、再缴纳了20%的个人所得税后的余额,综合税负达到46.4%,即使两税合并的统一所得税法通过以后,综合税负也达到了40%。“一方面,近一半利润交给了国家,公民个人投资缺乏足够的积极性,纳税意识不高的同时设法避税、漏税甚至偷税。”雷菊芳代表说,“另一方面,与企业对外投资相比,公民个人投资处于不利地位,不利于公民个人投资投入扩大再生产。” 孙洁等代表认为,应当鼓励公民个人投资,减轻个人投资的个人所得税税负,为公民个人投资创造一个公平的税收环境。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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