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电矛盾难调呼唤法规完善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5日 10:16 中国产经新闻

  本报记者 马东红报道

  《中国产经新闻》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电力施工作业与林木保护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由于许多此类矛盾纠纷的调解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已经严重地影响了电力工程的正常作业施工和电网安全,并且给和谐社会建设带来很多不稳定因素。有关人士呼吁,应尽快修改完善相关法规,使林木保护与工程建设发生冲突时能够依法合理解决。

  林电之争矛盾突出

  山东省滕州市供电公司工作人员对《中国产经新闻》记者介绍说,他们在电力施工及维护作业中,经常遇到需要修剪或砍伐树木的问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林木不能随便砍伐,必须事先办理有关手续。如果树木栽植在先而又影响施工作业或危及电网安全需要砍伐的还要与林木所有权人进行协商后对其补偿。但往往这种协商很难取得一致意见,久拖不决又影响了工程的工期。为了保证工程按时完工,一些施工单位就强行以及偷偷砍伐所涉林木。

  他举例说,他们在一项国家重点电力工程项目施工时就遇到了这样一个难题。项目变电站的出线按照规划设计要经过某个村的林圃,线路防护区内的树木需要采伐,以腾出线路走廊。电力施工企业与林圃主人交涉采伐林木事宜,并按照上级供电部门规定的每株树木最高赔偿价给予补偿,但是林圃主人嫌价格低,不给予积极配合,并且漫天要价,使电力部门无法接受。作为国家重点工程,上级要求完成任务的时间进度已经确定,规划设计方案已经出台,下级执行施工的企业无法进行变通。在与林业主交涉未果的情况下,电力施工企业只好求助于当地党委政府和地方林业管理部门,但有些部门和单位考虑到社会的稳定和部分群众的利益,不能果断地拿出恰当的处理意见,影响了工程建设。

  另据报道,去年11月15日夜里,河北省沧县张官屯乡小朱庄农民朱元博承包的林场内,2000多棵速生杨惨遭拦腰斩断。报道说,事发前的同年春天,乡干部曾找到朱元博,说是电力部门架设的一条高压线路要从他的林场经过,需要在路线经过之处砍伐宽40米、长100米、大约1000多棵树木,赔偿他2.4万元。朱元博感觉损失太大,要求至少也要赔偿5万元。协商最后没了下文。之后,他的林场突然遭到砍伐,砍伐面积远远超出了当时协商的范围。事发后,朱元博找到电力施工部门和乡政府,但都说不知情,无奈他只好报案。

  记者注意到,近年来,关于此类话题的报道屡屡出现在各类媒体上。

  矛盾难调呼唤法规完善

  “其实这种矛盾不仅仅发生在电力工程施工中,其他工程施工涉及到林木砍伐时也同样会产生这样的问题。”林业部门一位人士向《中国产经新闻》记者作上述表示。他说,虽然没有人具体统计过每年因此而产生的纠纷有多少起,但数量肯定不会少。

  各界人士均认为,此类矛盾的产生缘于补偿价格难于确定。

  “而树木补偿价格的确定无法可依是矛盾产生的根本原因。”河北省功成律师事务所主任薛洪增律师对《中国产经新闻》记者说。他说,《电力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均规定,在电力工程施工作业中,对栽植在先的树木需要砍伐时要给予树木所有权人补偿。但对如何确定补偿价格却并无可具实际操作技术的具体条款。工程费用预算对于树木赔偿标准大多根据经验确定,而且一旦确定之后,下边的施工企业大多是自己无法变通处理的。而一些树木所有权人有的也确实在承包林场或林圃时投入很大,一旦被砍伐,就意味着从此不能再继续栽植此类树木;另外,树木在不同年龄段砍伐效益也不一样。也就是说,被砍伐树木的所有权人对此除了现实利益之外还有一个期待利益。这些按说在补偿时是应该考虑进去的。但实际往往事与愿违。这样就有可能使树木所有权人遭受损失。

  薛洪增律师认为,解决这类矛盾其实并不复杂。可以借鉴房屋拆迁中关于补偿价格确定引入价格评估机制的做法,对拟砍伐的树木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当然,这需要从制度上来保证和约束。也就是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他强调。

  他指出,像《电力法》、《森林法》等一些法规一般是由行业自行起草,然后经人大审议通过,这样的弊病使相对人的声音很弱,在具体执行中就难免遭遇各种各样的问题。

  他认为,“修改或出台有关法律法规难度较大,需要的时间也很长,最简洁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先由几个部门联合下发一个规范性的文件,可尽快使此类问题的解决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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