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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鼓励煤层气抽采税收政策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2日 14:34 国家发改委网站

  为加快推进煤层气资源的抽采利用,经国务院批准,2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规定,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先征后退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煤层气技术的研究和扩大再生产,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通知》规定,对独立核算的煤层气抽采企业购进的煤层气抽采泵、钻机、煤层气监测装置、煤层气发电机组、钻井、录井、测井等专用设备,统一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对独立核算的煤层气抽采企业利用银行贷款或自筹资金从事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煤层气抽采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通知》规定,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 《通知》要求,上述政策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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