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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2日 13:54 国家发改委网站

  

  经北京市政府第146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由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建委制订的《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正式印发,并于2007年4月1日起实施。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明确要求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根据“决定”精神,北京市出台的《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若干意见》中特别强调了要强化节能评估审查,控制源头能耗增长。通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对策和措施,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有利于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是确保“十一五”时期节能目标实现的重要措施。

  “办法”体现突出重点,把握全面的原则。今后,北京市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居住建筑项目以及其它年耗能2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项目,都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并取得节能审查批准意见;其它项目进行节能登记管理。

  “办法”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用能总量及

能源结构是否合理;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及标准;项目能效指标是否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有无采用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项目采用节能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等情况。

  “办法”明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前置性。对未按规定取得节能审查批准意见和未按规定提交节能登记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

  “办法”强调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的全过程监管。在项目审批、规划设计、建设施工以及竣工备案等环节实施节能监管。对没有节能验收记录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样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同时,节能监察机构依法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措施和能耗指标等落实情况进行节能监察。

  “办法”强化对中介机构管理。专门制定《节能评估中介机构选聘和管理办法》,对评估机构的资格、选择、管理制定详细的规定。坚决杜绝在节能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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