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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名称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2日 02:10 中国质量新闻网

  原产地名称,是指标识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原产地名称是属于原产地的生产者所享有的一种集体所有权,是一种不可转让的财产权,这种财产权不受时效的约束,因为它永远不可能期满失效而落入公产。世界贸易组织所签订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将知识产权属于私权,确立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

  法国原产地名称权法明确规定,原产地名称永远不能被认为具有通用性并且永远不能成为公产。它是由国家担保的一种标记,被认为是国家财产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不可转让的。地名成为原产地名称与地名商号、商标虽然在性质上都属于私法上的权利,但是二者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原产地名称是其所标识的特定地理区域内、特定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共同享有的一种集体所有权,这种权利不能个体化,因此,在原产地范围内对符合条件的属于同种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原产地名称权不具有排它性。但是,它对原产地域外的其他同种或同类产品的生产者具有排他性。而地名商号和地名普通商标则是一种完全能够个体化的私有财产权,权利人对所有的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服务的其他人均拥有排他性支配权。另外,原产地名称权无期限,不具有可转让性;而地名商号、商标权均有期限性和可转让性。

  (《中国质量报》)

作者:思 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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