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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文明现象重罚之下未必“退市”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27日 01:26 中华工商时报

  新年期间,广州各景点的不文明现象比比皆是,令人触目惊心。为此,有市民建议,广州应该借鉴香港的经验,立法重罚不文明行为人。同样,在郑州城隍庙举办的春节庙会上,游客的不文明行为也令节日喜庆和谐的气氛大煞风景。

  面对一些市民身上迟迟不能消除的不文明行为,有人倡议祭出所谓依法而治的宝典应在情理之中。但是,对于各类不文明行为或现象,仅靠立法重罚的法律手段,果真能够令其自行收敛并“退市”吗?

  首先,市民身上的不文明行为花样繁多,而且其新品种还在不断地衍生,以至于很难一言以“列”之。所以即将出台的法律,该如何限定这些不文明行为的具体界限,都是一个令立法者感到棘手的问题。之所以会出现如此乱象或难题,关键是因为当下许多不文明行为本属于公德规范或调节的目标或范畴,而非法律重罚的对象或领域。故而若对那些不文明行为实施“霸王硬上弓”式的强行执法,同样会令执法者在实际操作上变得无所适从,最终导致尽管投入执法成本多多却收效寥寥的另类结局。

  其次,所谓的重罚,也无非是搞些罚款了事,而法律不可能赋予执法者过大的权能,以限制那些不文明行为的责任主体的行动自由。要晓得,法律制裁是所有社会规范手段中的最后一个手段,其调整对象应是道德规范的底线目标。假若我们滥用法律手段来解决本属道德调节的事项和问题,不仅实施后很难有任何的成效,还容易引发使问题愈发复杂化的意外后果。

  从社会学的视角来看,各种规范手段应依层次而行,法律手段只是其中的一个底限手段而已。换言之,法律手段既不可能无所不在,更不可能无所不能,只有在适合法律出手的领域和空间,法律才有可能成为有效的调节手段。

  (27G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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