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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缴存超额纳税的口子不能开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27日 01:26 中华工商时报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基数国家是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两倍或三倍。但是,对这样国家规定的缴存比例和基数,各地各行业个人缴存数额相差悬殊,特别是一些效益好的电力、通信、煤炭等垄断行业,住房公积金早已变相成为他们的高福利。

  对于一些垄断行业等把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高福利,公众早有不满情绪,有关部门也表示要整治违规把住房公积金变相成为高福利行为,但是,公众并没有看到多大的效果。现在,建设部部长汪光焘在全国建设工作会议上强调,要严格住房公积金管理:超过法定最高缴存比例和基数的,要依法纳税。与其说超过法定最高缴存比例和基数的要依法纳税是严格住房公积金管理,还真不如说是在放松公积金管理。公众至少有这样的疑问: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超过法定”还是“法定”的吗?

  按照常理,住房公积金法定最高缴存比例和基数就是一条硬杠杠,不论是什么行业和部门,都不能违反这样的“法定”,一旦违反了“法定”,就是不折不扣的违法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毕竟,“超过法定”就不是一种“法定”,而是凌驾于“法定”之上践踏法律法规的行为。一些垄断行业等违反“法定”规定,私自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超过法定最高限额,很显然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只有将这种“超过法定”的行为加以纠正,让那些违规的垄断行业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回归“法定”,才是正确的选择。

  现在,如果不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的“超过法定”行为加以纠正,而是放开一个“口子”,将超过法定最高缴存比例和基数的纳税了事,老百姓就有理由担心:是否默许了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的“超过法定”行为?有关部门是否放松了打击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的“超过法定”行为?

  有关部门应该明白一个道理:光靠纳税是制止不了一些垄断行业等把住房公积金变相成为高福利的,相反,只会纵容他们的“超过法定”行为。因为一些垄断行业愁的不是纳税交钱的问题,因为他们有的是钱;他们愁的是法律没有“口子”和漏洞,只要有“口子”和漏洞,他们就好借以牟取高福利,而纳税就可以“超过法定”则正中他们的下怀。(27G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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