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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缺位是行政失误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26日 01:55 中华工商时报

  日前,建设部负责人明确表示,对满足当地居民自住需要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政府应按照价格法的有关要求,采用“双限双竞”方法确定开发建设单位,增加政府指导价的住房供应。建设部部长汪光焘说,“住房是人的一种基本权利,是一种基本的社会保障。从十多年改革和探索的实践看,仅靠市场机制无法解决住房领域的社会公平问题”。

  对此建设部官员的讲话,尽管在严峻的社会住房问题面前显得似乎有点晚,但笔者仍然想对建设部部长的上述讲话持欢迎态度,并同时也只情愿把这个讲话当做是一种对以往住房保障政策的口头检讨,还不是应有的真正行政纠错。

  因为以现代社会观点,政府的经济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与社会公正职能早已成为行政的公认价值,而住房保障作为人的基本权利也同样为文明社会管理所普遍公认。然在此前提下,住房作为一种基本民生权利,本也早就应是一种政府行政所不容回避的公共服务。

  令人遗憾的是,在我国的改革、特别是在经济得到多年发展的社会进程中,住房与其它一些涉及基本民生权利的社会保障,却没能成为政府行政的基本追求和取向,以至日积月累才使住房成为如今社会普罗大众的民生难题。所以就此而言,尽管建设部官员有关增加政府指导价住房的决定不失为是一个善政,可如此的决定若真如建设部官员所说是来自“十多年改革的探索与实践”的话,那只能使人觉得建设部官员至今还没有厘清行政与市场的关系。因为基本的民生保障,本应就是政府所应提供的基本社会保障,是政府存在的基本理由,而不是实践、特别不应是通过市场实践解决的问题。因此如往深处看,社会住房保障的缺位,本质上应当是一种行政失误。这一点对政府官员来说同样也是不能回避,不应回避的。

  还有以社会行政的价值看,政府之所以为社会所需要,就是社会公众希望通过自身权利的让渡与委托,以行政方式托起弱势社会群体并达到社会各种群体彼此共同扶持的和谐状态。而倘不能达到这种境界,特别是由于行政缺位而不能达到社会和谐所需要的如此境界。那在某种程度上只能证明,如此的政府行政是不具备社会所需要的行政价值,同时这样的行政也是应当检讨、应该受到追究的。

  所以笔者认为,尽管建设部官员的上述讲话不失是一种行政进步。但以现代社会对政府行政所公认并早有的要求衡量,如此的行政认识还是晚了点。何况,如今的建设部官员讲话还尚只是口头表态,而以我国政策的实际贯彻难度看,恐怕也只能让人觉得这仅仅是一种行政姿态,具体落实也会还有不少磨难。因此,笔者在此很想说一句:我宁愿将建设部官员的住房保障讲话仅只当做是一种口头检讨,具体的则还要拭目以待!(26G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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