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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牛栏山酒厂在“甑流”案中胜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16日 04:49 中国质量新闻网

  日前,震动白酒行业的“甑流”案件,最终以北京顺鑫农业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胜诉为告终。

  提起诉讼的原告北京汇成酒业技术开发公司称:在1994年注册了商标,并用于自己生产的酒类产品。北京顺鑫农业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销售的白酒未经原告许可将商标相同及近似文字,用于白酒产品上,称为“牛栏山甑流酒”和“牛栏山甑馏”,并在市场上长期大量销售。故此,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自己的商标专用权,起诉至北京二中院,请求判令牛栏山酒厂停止生产和销售带有“甑流”商标的产品,公开赔礼道歉,赔偿500万元。

  本案经二中院审理后认为,“甑流”、“甑馏”为行业俗称,为“通用名称”,驳回了北京汇成酒业技术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后原告不服上诉至市高院,高院审理后认为,《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本商品的通用名称,通常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本行业中规定的或者本行业中约定俗成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称等。本案中,1939年编纂、1990年出版的《北京市志稿》已经确切表明,净流(或称甑流、甑馏)是一种特定白酒的通用名称,此称谓通行于北京乃至华北地区,且积年已久。汇成公司虽对“甑流”文字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无权禁止他人在自己的产品及宣传中将“甑流”作为特定产品的通用名称加以使用。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方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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