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端口前移预防惩治并重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15日 09:32 保监会网站
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昨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兼秘书长干以胜透露,为了加大预防腐败的力度,中国正在积极筹建国家级的预防腐败专门机构,将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这说明,中国反腐败的思路在继续推进,反腐败端口正在前移。反腐败体制的调整,有着特定的背景。去年在受到党纪处分的人中,因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失职渎职、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和财经纪律而受到处分的党员干部为78980人,占受党纪处分人员的81.2%,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3530人,占受党纪处分人员的3.6%。除此之外,还有37775人受到政纪处分。虽然从总量上来看,触犯党纪国法受到制裁的只占少数,但是,这些少数违纪违法者给执政党造成严重的伤害却是不言而喻的。如果不加快建立教育和预防体制,那么,司法机关惩处腐败的压力将会越来越大,整个社会也会不断增加对执政党的不满情绪。根据各国以往的经验,反腐败的工作重心变化带有规律性。在设立反腐败机构的早期,往往把打击贪污犯罪作为工作的重心,国家的司法机关着力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极其严重的贪污犯罪问题。随着政局的稳定,反腐败机关逐渐将工作重心从惩治腐败转移到教育公务员遵纪守法、预防公务员违法犯罪方面,比如反腐败机关出版各种各样的工作小册子,宣传国家的法律,督促国家公务员恪守法律规范,严格依照公务员的行为准则办事等。中国反腐败工作遵循同样的轨迹。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反腐败的工作主要集中在惩治重大贪污犯罪案件上,先后查处了一大批罪行极其严重的贪官污吏。但是,随着反腐败意识的不断增强,公众普遍要求执政者加强日常监督,及时查处体制性的腐败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成立专门的预防腐败机构,有助于集中精力制定各种具体的规章制度,确保监督的连续性,减少因腐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未来的国家预防腐败局应是管理公务员的常设机构。该机构通过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制定预防犯罪的具体行为准则,随时检查公务员的行为,防止公务员积小错为大错,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国家预防腐败局与惩治贪污贿赂局的工作性质不同,法律依据也不一样。预防贪污腐败旨在解决公务员的“小节”问题,通过制定具体的公务员道德准则,防微杜渐;而惩治贪污贿赂旨在解决违法犯罪问题,通过公正司法,惩治害群之马。所以,国家预防腐败局必须首先完善有关公务员行为准则,通过立法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财产申报法等一系列具体的法律,确保公务员的一举一动随时接受公众的监督。教育、预防以及惩治是反腐败工作的不同环节。如果只注重软性的教育,而不注重刚性的惩治,那么教育就不可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反过来看,如果不加强预防工作,而只强化打击的力度,那么可能会出现法不责众的情形。若没有建立良好的公务员服务体系,在利益的诱惑下,恐会有更多的公务员以身试法。所以,反腐败工作不能厚此薄彼,而应该全面出击。当前我国反腐败工作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反腐败各系统之间相互脱节,受处罚者往往没有接受反腐败教育。某些高级领导干部将个人的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平时只教育别人,而不受别人教育,这些官员的腐败案件一旦败露,将会给国家和人民带来重大损失。所以,在建立预防腐败机构时,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必须将所有的公务员都纳入到教育预防体系中来,防止少数人在财产申报等环节中耍特权。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中国的公务员队伍比任何国家都要庞大。所以,在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方面,中国没有可资借鉴的完整模式。立法机关必须立足于中国国情,构建符合实际的反腐败机构。未来预防腐败局的设立应只是一种尝试,其工作范围和程序还有待法律进一步明确。但不管怎样,建立系统的反腐败体制,组建职责明确的专门机构,强化教育预防环节,是中国反腐败的大方向。[][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