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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政府采购更多开放是争论焦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14日 10:32 21世纪经济报道

  世贸组织GPA事务发言人约瑟夫·博世:

  政府采购更多开放是争论焦点

  WTO修订后的GPA应有利中国的加入,或将冲击国内企业

  本报记者李芃上海报道

  “WTO对政府采购协议(GPA)的修订即将完成,缔约方正在就此进行谈判。”2月12日,瑞士日内瓦WTO总部资讯与媒体关系部负责GPA事务的发言人约瑟夫·博世先生(Mr.JosephBosch)在电话中告诉本报记者。

  博世表示,此次修订是GPA的前身(关贸总协定政府采购协定)自1981年实施以来的第一次重要修改。他说,很早以前缔约各国就在酝酿修改协议文本,多哈回合更是进一步推动了相关工作,2006年12月,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委会员通过了对其的全面修订。

  据透露,整个修改稿的谈判工作将在2007年春天结束。

  多哈谈判期待修改GPA

  《政府采购协议》(GPA)是世贸组织文本的一部分,是有关缔约方就政府采购市场开放,以及有关权利和义务的执行设立的统一国际标准。“当时(1981年)订立这一协议,对于打破国家间的歧视性政策,促进国际贸易起了积极的作用。”博世说。

  博世称,由于国际贸易形势的发展变化,各缔约国很早以前就开始酝酿修改这一协议;但由于它牵涉到的问题非常复杂,所以久拖未决。WTO总部另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官员告诉记者,多哈回合谈判启动之时,开始加紧修订GPA的动议,缔约方也陆续提出过一些想法和建议。比如这次的修订过程中,能否在GPA框架下开放更多的政府采购市场,是各方关注的一个焦点。而GPA修订稿的最终通过,须取决于各方的市场准入谈判。

  上述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员表示,GPA修改稿通过后,所有加入GPA的谈判都应以此为准。虽然目前中国还不是GPA的成员,不能参与相关的修改,但修订后的GPA协议应有利于中国的加入。

  据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高级采购谈判专员简·格丽尔日前在北京举行的“政府采购改革与国际化研讨会”上介绍,GPA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修订:

  一是通过澄清义务和去除模糊,使得GPA的文字更为透明和易读。如,将“涵盖的采购”定义为符合以下任何条件,并为政府用途所做的采购:列于缔约方附录一的采购实体;缔约方附录一内列出的货物及服务;不用于商业销售或转售,也不用于生产或供给商业销售或转售目的而需要的货物或服务;价值等于或超出适用的门槛价的采购以及未另外排除的其他所有采购。

  二是重排条款次序,使其更加吻合采购程序的实际操作顺序。比如,修订后的GPA采购程序是按照通告、供应商资格、技术规格及招标文件、评标和合同授予、国内审议程序依次排列的,这与政府采购实际操作程序相吻合。

  三是与时俱进地包含了一些新规定,以适应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例如,缩短了采购商品和服务的招标期限,由原先的40天缩短为13天。当然,此条主要适用于一般性商品和服务的采购。再如,鼓励电子采购,具体说就是用电子方式发布招标通知或招标文件时,允许缩短招标期限。

  四是扩大并澄清了发展中国家适用的过渡措施,主要包括抵偿范围收窄、价格优惠、渐进式涵盖特定的采购实体或行业,在过渡期内采用更高的门槛价。当然,这些措施要依据特定需要而制定,并以各方谈判结果为基础。

  五是改善了修改涵盖范围的流程,以配合新内容的制订。如,一成员方意欲从附录一撤出某采购实体,而各方对该实体所受的政府控制或影响是否已经消除出现分歧,可通过仲裁程序解决。

  或将冲击国内企业

  此前,我国政府曾郑重承诺2007年底前将正式启动加入GPA的谈判工作。专家指出,《政府采购协议》虽然属于WTO成员方选择参加的协议,只是对签字国有效,但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和市场一体化的趋势,中国开放本国的政府采购市场是必然的。

  据介绍,《政府采购协议》规定各缔约方的中央政府机构采购合同的限额为13万特别提款权,而地方政府机构和政府下属机构由各缔约方自行规定。依据国际惯例,地方政府的采购合同起始限额均高于中央政府采购合同的起始限额。

  我国目前尚无统一的采购限额规定,而各地实际操作的限额一般都较低。如上海市《2000年政府采购目录》规定:单项采购金额超过5万元或以一级预算单位汇兑统计年批量采购超过100万元的货物;合同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土建、安装、装饰、市政道路等各类工程;单项金额超过50万元的服务。

  这意味着一旦我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上述所列超过5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政府采购市场都将对其他缔约方开放,这样的规定对保护本国企业而言显然是很不利的,也与国际上的通常做法相违。

  但在我国现阶段政府采购工作仍属全新领域,相关立法起步较晚,政策法规尚不健全,与WTO《政府采购协议》的要求相比仍存在较大的差距。我国《政府采购法》2001年正式颁布,2004年,三个部长令也颁布实施,目前,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市场准入办法也正在草拟酝酿阶段,

  目前我国《政府采购法》的实施细则还没有制定出来,尚未形成统一的政府采购体系。有些问题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只有靠一些规范性及领导的支持运作,缺乏法律的保障。

  业内不少专家都认为,中国在酝酿加入GPA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有效的自我保护;另外,此次修订后的GPA条款更加清晰分明,将有助于中国加入GPA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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