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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规范中央单位政府采购 强调公开透明性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13日 06:34 新京报
本报讯(记者 孟斯硕)昨日,财政部公布了《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新办法强调流程,且强调公开透明性,要求财政部做出的投诉处理决定、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需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新《办法》规定,政府集中采购实行监督管理职能与操作执行职能相分离的管理体制,其中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内设机构牵头负责政府采购工作,财政部负责政府集中采购活动中相关备案和审批事宜。 其中新《办法》明确规定,需要财政部审批的事项,中央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财政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批复。对于具体的采购方式,财政部规定,集中采购项目达到国务院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的,中央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财政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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