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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有关专家认为我国旅游业需加强行业自律和政府监管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10日 07:48 中国质量新闻网

  北京一旅行社被诉单方毁约

  有关专家认为我国旅游业需加强行业自律和政府监管

   ■ 起诉 旅行社单方毁约

  认为旅行社以涨价相挟单方面撕毁合同,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近日,北京市某协会将旅行社告上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索赔10万元。

  据该协会会员部部长矫浩英介绍,协会定于去年11月5日至11日到云南召开北京市第四十九次质量管理小组成果发表会。去年7月24日,协会与旅行社海淀远大门市部签订委托合同,由旅行社负责全程安排。合同中注明以140人成行为基准独立成团,并约定相关费用。此后不久,协会确定参会人数为173人,达到并超过合同要求的独立成团条件。

  去年10月15日和10月21日,旅行社先后两次以机票和地接涨价为由,要求加价1万元和3万元,协会均表示认可。10月28日,旅行社工作人员告知协会机票正在出,并告诉了航班时间且再次沟通了会议细节。协会也据此通知了所有代表集合时间及航班号。但到10月31日上午10时,旅行社却意外地将解除合同的通知送到协会,并提出如愿继续合作,请于当天下午2时以前将全部团款479596元(比合同约定增加了9万元)交清。

  由于旅行社一而再,再而三地涨价,使协会对其行为产生质疑,坚决要求旅行社按原合同履行。而旅行社却取消了已订机票,拒绝继续合作。此时离约定行期只有4天。

  由于仓促间寻找其他旅行社,不仅费用增加,还因为许多关系来不及接洽,严重影响了会议质量。

   ■ 调查 是毁约还是不得已

  2月5日,记者致电旅行社海淀远大路门市部,其负责人邱文涛却向记者喊冤,认为解除合同全因协会没有支付任何款项。邱文涛说,去年7月24日和25日,旅行社将各种费用的20万元发票送到协会,但没有得到回复。旅行社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提出解约的。

  旅行社代理律师王松义首先否认了有中途加价1万元、3万元的事。并认为,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合同一方如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则合同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他认为,事情的起因是协会不付款。(《中国质量报》)

  究竟是“旅行社以涨价相挟”,还是“协会不付款”。

  矫浩英向记者提供了一份由旅行社给协会的解除合同的通知,上面写着:“因机票和当地接待费用涨价,与我社预算差额为玖万元。”在这份通知书上,机票和地接涨价是解约的惟一原因,没有任何有关协会不付款的文字。对此,邱文涛是这样解释的:“我们不是还想把这个单子做下去嘛,所以没写。”

  协会代理律师徐阳告诉记者,在双方签的合同中,没有约定具体的付费时间,只有一个口头约定,拿到机票时先付一部分款,返程时付余款。协会并未接到旅行社的催款通知。旅行社则称,其间已向对方送去部分款项的发票,即示意催款。

   ■ 专家观点 自律与监管并重

  北京市消协副秘书长张明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旅行社单方面违约案例。北京市消协明确表示支持受害单位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并呼吁企业要加强自律,呼吁政府主管部门加强监管。张明说,我国旅游业还处于起步阶段,发展并不成熟。一些旅行社面对激烈的竞争,不是先考虑如何拼服务,而是以低价、超低价竞销。低价竞争的结果是经营者将竞争的成本支出转嫁给了消费者。

  张明建议,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旅游企业的日常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超范围经营、提供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旅行社管理条例》、以低于正常成本价的价格参与竞销的“零接待费”、“负接待费”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要坚决取缔。建议各省市旅游主管部门和合同监管部门,针对当前旅游投诉中反映出的合同约定模糊不清、违约责任不明等问题,积极制定和推广采用规范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企业涉嫌不公平竞争和价格歧视、损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加价条款”等予以清理,责令整改。

   ■ 消费提示 合同越细越有可操作性

  徐阳律师提醒消费者,在签订旅游合同时,一定要认真阅读旅行社提供的格式条款,对不合理的部分应要求删除,需要添加的内容一定要落实到文字上,不能是口头约定。对于日程安排、住宿条件、就餐和交通标准、购物次数,以及违约赔偿等内容,约定得越细,可操作性越强。如违约责任要明确数额或计算方式,不能泛泛地写承担赔偿责任,或赔偿相关损失等。

  有关专家还提示消费者,目前,个别旅游公司在旅游项目中对老人和儿童等消费能力相对较弱的消费者实行加价收费。参加这类旅游时须留心,加价旅游的背后往往是过多的自费项目或购物安排。

作者:曾祥素 刘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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