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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对外不良债权转让严防洗钱搭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8日 10:33 北京商报

  境外投资者若通过不良债权交易从事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将被禁止购买境内不良债权,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这是国家发改委及外汇管理局昨日发布的《关于规范境内金融机构对外转让不良债权备案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做出的规定。该《通知》将于2007年4月1日开始实行。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与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商业性跨境交易可能夹杂着洗钱的出现。由于实行备案管理后,有关部门在对外转让不良债权方面不再进行严格审批,可能有不法分子虚构转让交易从事洗钱活动。

  另有业内人士指出,由于不良资产难以定价,国有资产管理公司通常要与各种中介机构发生关系,这就为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洗钱提供了诸多便利,它们可能通过与评估、交易等中介机构的勾兑,将贱价转移的国有资产归入关系人名下。

  不良债权处置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昨日出台的《通知》规定,4月1日起,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外投资者转让不良债权,将不用再进行事前审批,而是实行备案管理。

  《通知》明确, 境内金融机构应在对外转让不良债权协议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将对外转让债权有关情况报送国家发改委备案(一式三份),同时抄报财政部、银监会。

  《通知》对备案材料提出了严格的规定。如认为备案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国家发改委可告知对外转让不良债权的境内金融机构进行澄清或补充,然后决定是否向对外转让不良债权的境内金融机构出具备案确认书。

  对外转让不良债权备案材料内容

  (一)对外转让的不良资产情况(账面本金,利息总额,地域分布);

  (二)对外转让协议;

  (三)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发布的处置公告复印件;

  (四)境外投资者经认证的企业注册证明,境外投资者的有关书面承诺和境外投资者资信业绩情况的证明文件。以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形式购买不良债权,不能充分证明境外投资者资信业绩状况的,要提供控股母公司的证明文件;

  (五)公证机构对转让过程中出具的公证书(不良债权简况,转让方式,参与转让的主要境内外投资者,相关报价);

  (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国家发改委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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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不能成为债务人

  昨日出台的《通知》还规定,对外转让不良债权中不得含有我国各级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作为债务人或提供担保的债权,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境外投资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我国各级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追索债务。

  赵锡军分析认为,以前由于种种原因,政府部门形成了一定的债务,上述规定有利于当地经济的发展和稳定。一位资产管理公司人士也向记者表达了同样的观点,并透露,实际上目前各资产管理公司已经做到了这一点。

  《通知》还规定,对外转让不良债权中不得含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类项目和涉及国家安全行业的企业债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对外转让的债权。

 赵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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