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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政府肆意举债的胆子不是法律给的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7日 02:40 中华工商时报

  马路、广场修得漂漂亮亮,而政府负债累累,这样的领导班子算不算称职?在此间举行的浙江省“两会”上,政府负债受到代表、委员们的高度关注。人大代表章凤仙提议,建立政府举债向人大和人大常委会报告和审批制度,同时,建立向上级政府备案和批准制度。

  这些年,有关地方政府负债的消息层出不穷,在各地如火如荼进行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主要的资金来源之一就是政府负债。

  章凤仙代表提议的“建立政府举债向人大和人大常委会报告和审批制度”,实际是在关注“谁来监督政府负债”这样一个问题。但是,在这个问题成为问题之前,一个更重要的问题其实应该是:政府负债究竟合不合法?如果政府负债本身就得不到法律支持,“政府举债向人大报告和审批”自然纯属多余。

  诡异的是,虽然负债水平如此高,虽然事实已经如此普遍,在法律层面上,政府负债却找不到任何合法性依据。根据《预算法》,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而且,即使政府想借债,也是“举债无门”:首先,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其次,地方政府套不上任何一条《贷款通则》中规定的“借款人”定义,不具有向银行借贷的资格。地方政府既不能成为合法的债务人,若靠代理人公司来举债,我国《担保法》又规定,地方政府不能以财政收入为支持来提供担保。谁要是借钱给地方政府,其权益显然得不到现行法律的保护。这个意义上,政府负债实际上是活跃于法律之门外的一个“怪胎”。

  法律既然根本就没有为政府负债提供合法性,当然更不会对政府负债设置防范机制:一方面,政府负债根本就不存在什么“高压线”,只要借得到,不管借多少;另一方面,政府负债没有偿债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上一届借的债丢给下届来还,借债人无须为过度负债承担任何责任。

  因此,政府负债所面临的不只是一个“谁来监督政府负债”的问题,首先更是一个“政府负债合不合法”的问题:要么修改法律,让普遍存在的政府负债获得合法身份,同时加强监管,设限政府负债规模,建立偿债

准备金制度,明确偿债责任主体;要么继续禁止政府负债,维护法律权威,杜绝“违法成为违法者的通行证”的现象。(7G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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