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我国营利性医院遭到税收歧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6日 01:53 北京商报

  “在2010年前,应对符合条件的营利性医疗机构给予营业税免税政策。”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官员沈彤撰文指出,医改需要税收政策的支持,尤其要减少对我国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歧视, 以解决医疗资源分布不均衡的状况。

  在沈彤看来,现有的医疗服务税收政策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存在税收歧视;二是营利性医疗机构收入少、税负重,难以发展。

  目前,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存在投入总量少、医疗资源分布不均衡、收费不合理、服务水平低等问题。据数据显示,在我国,占总人口不足2%的大中城市拥有80%以上的医疗机构、人才和经费,而拥有总人口80%以上的广大农村则缺医少药。

  所以沈彤建议,税收政策的确立要有利于促进改善

医院布局,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便于百姓更好的就医。这就是,对符合条件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延长其税收优惠政策时间。或可确定在2010年前,对符合条件的营利性医疗机构给予营业税免税政策,优惠政策具体执行时间由国务院根据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进展逐期核批,或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决定。

  实行这种税收优惠政策,就可以解决部分营利性医疗机构在3年免税期满后所反映出的税收负担明显加重,难以形成积累进一步发展的状况。

  除此之外,为了强化医疗服务是一项特殊的社会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福利和公益的特征。沈彤认为,要调整医疗服务的营业税税率。医疗服务不能够完全实行市场化经营,并在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监管基础上,建议对医疗服务收入实施相对较低的税率,以降低行业整体税负。

 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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