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证监会:上市公司应有及时履行重大信息披露义务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4日 22:13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二月四日电(记者 王兆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上市公司应有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

  同时,对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变化的,上市公司还应按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及变化情况。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该《办法》是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所有信息披露行为的总括性规范,涵盖公司发行、上市后持续信息披露的各项要求。

  《办法》首次引入了“公平披露”概念,即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以使所有投资者平等获悉同一信息。

  与以前信息披露法规相比,《办法》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一章作为新内容,中国已颁布实施的信息披露法规中尚无与此有关的规定。

  对此,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不仅有利于加强公司内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形成信息披露的内部约束机制,而且通过对信息披露外部相关各方的行为规范,促进了上市公司外部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结合,切实提高了信息披露质量。

  此外,《办法》还从上市公司监管角度出发规定了关联人,并要求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向上市公司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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