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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率签保单出险难获赔 投保人不该犯的N种错误(2)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2日 13:38 中国新闻网

  案例二:投保人代替被保险人签名

  案情简介:

  妻子甲为丈夫乙投保了一份生死两全人寿保险,保险金额50万元,但恰逢丈夫出差,于是妻子甲就代替丈夫乙在投保单上签字,丈夫乙回来后知道了妻子甲为自己购买人寿保险一事,于是很高兴,夸妻子甲很关心他。6个月后,丈夫乙因乘坐飞机失事身亡,妻子甲拿着保单去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被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被保险人的签名不是丈夫乙本人亲笔签的。妻子甲坚决不同意保险公司的做法,主张当时办理投保时,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并没有告诉她如果代签字合同就无效,况且保险公司这样做太没有人情味。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不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律师点评:

  通过这个案件的分析,可以说这份生死两全人寿保险合同确实是无效的,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52条(5)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保险法”第55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在本案中,被保险人(丈夫乙)对妻子甲当时为他购买保险的行为一无所知,更不用说亲眼见证,亲笔签字了。虽然事后妻子甲把买保险的事告诉了他,他对此也表示认可,但这些都是口头上的,并没有得到他的书面上的同意与认可,也没有去保险公司办理补签字等手续。因此,妻子甲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是绝对无效的合同。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各国保险法之所以都对:“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签字认可的,合同无效。”做了强制性规定,是为了防止投保人、受益人为骗取保险金而杀害被保险人由此引发的道德风险,在当代发达国家,保险诈骗罪数量是仅次于毒品犯罪的,特别是当经济不景气时,这类社会危害性、隐蔽性极强的犯罪更是直线上升,有鉴于此,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判例法系国家,对此类“被保险人没有签字”的保险赔偿纠纷案件,一律认定合同无效,这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因此,即使有正式保单,但投保时被保险人没有亲笔签字,合同也是无效的,当然不能理赔。

  法律不保护不懂法。本案中妻子甲称:“保险代理人没有告诉投保人有关被保险人(丈夫乙)需亲笔签字的事项,没有屡行告知的义务,因此,责任在保险公司。”这样说,没有法律依据。本案中妻子甲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妻子甲应当对自己代人签约的行为负责,她如果不知道代人签约的法律后果,不知道“民法通则”、“合同法”、“保险法”的有关条文,法律可不保护她。

  鉴于以上因素,此案中的保险合同绝对无效。

  律师建议

  案例一:

  投保人投保时一定要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实际操作中,投保人与许多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有亲属、朋友关系,但也不要碍于面子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可以将以前的体检结果复印后交与保险公司作为人寿保险合同的附件,同时到保险公司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体检,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

  现在各保险公司这样的无效保单很多,这同广大保户缺乏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有关,当然,保险公司对代理人缺乏必要的培训也是一个因素。我国的人寿保险业刚刚起步,培育完善、健全的保险市场需要各方面的努力,要完善、健全保险市场,就必须一开始从各方面严格执行法律,适用法律,打下坚实的基础。

  (来源:北京商报,作者:牟子健 邦信阳律师事务所保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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