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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乙醇胺反倾销启动复审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2日 08:24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谭丽雅)昨天,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进行反倾销措施期中复审。 公告称,自2004年11月14日起,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征收反倾销税。去年12月,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和日本触媒株式会社向商务部递交了复审申请书,请求对其所适用的乙醇胺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商务部经审查认为,上述公司提交的初步证据符合有关条例要求,故决定自昨日起对上述公司生产的被调查产品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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