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卫生系统将建商业贿赂“黑名单”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1日 14:33 南方都市报
卫生系统将建商业贿赂“黑名单” 列入不良记录的企业、机构在两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设备等 卫生部日前印发《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要求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将在卫生行政部门网站上公布。对列入当地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两年内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这意味着,医药购销领域将全面建立起“黑名单”制度,违规企业将遭受严惩。 医疗商业贿赂人人可举报 《规定》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务人员收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及时调查核实。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务人员收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在医疗机构对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和医务人员,必须给予处分。 不良记录是有效行政监管 广东省卫生厅副厅长廖新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非常支持卫生部的这一做法,不良记录是行之有效的行政监管举措。廖新波称,在国外,不良记录非常普遍,不仅在商业贿赂上有,医生在职业技术上出现较大失误,都会有不良记录,这同时也有利于企业加强自律自评。他还建议,不良记录要在大众媒体上公布,增加鞭策力度。但廖新波也强调,对商业贿赂的认定需要准确无误,而这可能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 “比起现在医院自己被动地查处,新规将对我们的工作提供更有力的支持!”广东省人民医院副院长曾国洪对这项新规拍手叫好。他认为,新规实施后,企业会很小心,因为可能影响到他们两年的业务,这将是致命性的打击。同时,对医务人员也有很强的威慑作用,“以前有的医生总以为收点好处不算什么,但以后继续这样下去就是犯罪!” 本报记者李亦菲 实习生钟艺娇 ■相关报道 违规企业仍可能暗箱操作 尽管医疗行业一片叫好声,但也有医药行业人士认为这种措施其实治标不治本。广州中一药业营销部副经理萧霖称,这种规定对于生产企业来说可能管用一点,但对于商业流通企业作用则不是太大。比如一个商业公司今年被查出违规,但明年再重新注册一个新公司,还是原班人马,又可以继续参加招标活动。另外,对于如何认定商业贿赂的细则,操作起来有一定的难度。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还质疑,根据一些行政处罚就勒令一个企业不得参与招标,这与其他法律条文是否冲突,届时可能会引起纠纷。 据了解,上海早在去年5月就召开了卫生系统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不良记录”工作已展开。一家总部在上海的著名外企的老总告诉记者,现在的争议焦点是:如何定性商业贿赂。礼节性的吃饭算不算?医药代表正常的推广活动算不算?企业对学术机构的赞助算不算?这些都很难界定。医药代表是药企与医院传递信息的桥梁,如果把他们都辞退,等医院自己上门取药,“这哪跟得上信息时代的潮流,不是又回到了计划经济时代吗”?
《规定》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务人员收受贿赂,皆可举报。
|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