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伍家岗工行协助被执行人逃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31日 10:54 中国产经新闻

  本报记者 黄凤荣 李忠澜报道

  日前,三位全国人大代表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全国人大的相关部门监督执行湖北省洪湖市法院就中国工商银行三峡分行伍家岗支行(下称伍家岗工行)拒绝配合执行一事作出的裁定:伍家岗工行在1000万元的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厦门成安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安公司)承担责任。

  据了解,国有

商业银行帮助被执行人逃废如此大标的额债务,并因此被人民法院裁定向债权人限期承担清偿责任,这在国内属首例。

  终局裁决六年未执行到位

  事情最初起因于成安公司与湖北省宜昌市焦化制气公司(以下简称宜昌焦化公司)之间的终止合同结算仲裁与执行案。据武汉仲裁委员会2000年武仲(裁)字第018号《仲裁裁决书》:1998年10月18日,成安公司与宜昌焦化公司签订《关于合作生产经营焦炭的合同》,双方合作至1999年6月发生争议同年9月双方经过多次协商签订了《终止合同协议书》,但双方都没有实际履行。

  1999年11月,成安公司向武汉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武汉仲裁委员会经过长达半年多的审理,于2000年7月作出终局裁决:1.宜昌焦化公司将补贴款69.3125万元人民币30日内给付成安公司;2.宜昌焦化供销公司(双方合作期间设立的业务机构——笔者注)在1999年10月26日至1999年7月25日期间发生的债权债务由成安公司享有和承担;3.宜昌焦化公司30日内向成安公司给付焦炭转让款671.1642万元。

  宜昌焦化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履行给付义务。2001年2月,成安公司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法院申请执行,宜昌中院于2001年8月30日向宜昌焦化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一宗长达六年至今未执结的执行案拉开帷幕。

  据成安公司于2004年7月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的《提级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不惜千辛万苦20多次到湖北宜昌同宜昌中院交涉,而宜昌中院以宜昌焦化公司是地方供气重点单位或者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三年未将该案执行到位。

  2004年2月,宜昌中院裁定终止执行该案。10月9日,成安公司终于查获宜昌焦化公司在工商银行伍家岗支行(以下简称伍家岗工行)的1807050014200001803账户上有高达1900余万元的存款,立即向宜昌中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扣划1000万元(其中本金744.0767万元,利息及差旅费255.9232万元)。同年11月2日,成安公司再次致函宜昌中院,要求立即查封、冻结宜昌焦化公司在伍家岗工行的存款1000万元。

  遗憾的是,成安公司的请求再次落空。

  伍家岗工行拒绝法院裁定

  2005年2月,成安公司再次向湖北省高级法院申请提级执行。4月13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2005〗鄂执提指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成安公司与宜昌焦化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提级,指定洪湖市人民法院执行。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认为:厦门成安公司要求提级执行宜昌焦化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武汉仲裁委裁决,宜昌市中级法院2001年2月立案执行,至今未能执结,申请执行人反映强烈。

  2005年7月,洪湖市法院向伍家岗工行送达法律文书,要求其依法协助划拨宜昌焦化公司的存款80万元,并冻结1000万元。然而,伍家岗工行以宜昌焦化公司的账户为“优选闭合户”为由,不仅不划拨存款,反而将法院费尽艰辛查获并已裁定冻结的资金悉数转移。洪湖市法院发现后十分震怒,向伍家岗工行发出《限期追回已转移的款项通知书》。

  这份〖2005〗洪民执字第14-8号《限期追回已转移的款项通知书》认为:本院于2005年7月11日依法向你单位发出查询被执行人宜昌焦化公司在你单位的存款通知书,你单位提供①1807050009022120213账户截止到2005年7月11日807的存款余额为460.5964万元;②1807050009022118569账户存款余额为23.0022万元,注明该账户巳被宜昌市点军区法院冻结;③18070500014200001803账户存款余额为110万元。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发出冻结被执行人宜昌焦化公司存款的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冻结被执行人宜昌焦化公司在你单位的存款1000万元。你单位以账户①为优选闭合户账户②已被点军区法院冻结账户③以保证金账户为由拒绝履行协助义务,帮助被执行人宜昌焦化公司隐匿存款,致使冻结款项被转移。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宜昌焦化公司在你单位的封闭贷款金额为200万元,点军区法院冻结账户②的存款为1.2409万元。

  洪湖市法院的《通知书》据此责令伍家岗工行“限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追回已被转移的款项。逾期未能追回,本院将依法裁定你单位在转移的款项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2005年10月,洪湖市法院依法下达〖2005〗洪民执字第14-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说:协助执行人(即伍家岗工行——笔者注)以被执行人账户为“优选闭合户”为由,擅自转移巳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被执行人存款,自本院送达冻结存款通知之日起,该冻结账户共向宜昌市银河煤化工公司等单位转移款项逾千万元。本院于2005年9月22日向协助执行人伍家岗工行发出《限期追回已转移的款项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追回已转移的款项,但协助执行人至今未追回。

  洪湖市法院据此裁定:

  ①追加协助执行人伍家岗工行为被执行人;

  ②伍家岗工行在1000万元的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厦门成安公司承担责任;

  ③限伍家岗工行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厦门成安公司清偿1000万元,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

  可是,伍家岗工行再次拒绝履行法定义务,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一幕。

  “优选闭合户”之争

  2005年9月13日,《法制日报》发表“焦点”报道,直指《宜昌焦化“封闭贷款账户”令人疑窦丛生》。文章认为:《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所指的封闭贷款,是一种针对特定目标,按商业性贷款方式操作的特殊的商业性贷款。最高法院通知中规定了对该专项账户执行的限制措施。该专项账户不得为借款企业用作一般账户,更不能作为逃避债务的工具。本案中,宜昌焦化申办优选闭合账户时,已经很清楚地表明了其目的就在于逃避债务。

  原来,早在1997年,宜昌市人民银行就起草了《宜昌市试行优选闭合户贷款管理办法》,由宜昌市人民政府转发施行。宜昌的“优选闭合贷款”除了名称不同外,在贷款条件、贷款程序、贷款的运行和管理等方面都与1999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委局联合制定的《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封闭贷款账户”基本相同。

  《办法》的初衷是使那些按正常条件不能取得银行贷款的企业,只要部分产品有市场、有效益,能够保证贷款的封闭运行,就能得到银行贷款的支持。这样有利于更好地支持这类特困国有企业的合理资金需要。《办法》在封闭贷款的运行与管理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2000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为封闭贷款加了一道“保险杠”:“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不得对债务人的封闭贷款结算专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先予执行。”“不得执行被执行人的封闭贷款结算专户中的款项”。

  没有料到的是,有关部门旨在帮助国有大中型企业解困的规定,却成了一些地方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帮助企业用来逃债的借口。

  2005年9月28日,伍家岗工行向洪湖市法院提交《异议书》认为:贵院执意要冻结、扣划(宜昌焦化公司)账户1000万元资金是违反《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宜昌焦化“封闭贷款结算专户”不能执行。贵院2005年7月向我行发出冻结存款通知书,因不符合冻结规定我行依法未予办理。我行严格依法合规办理业务,不存在账户已被冻结,因此我行也不存在承担限期追回转移款项的责任。

  而洪湖市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查明:“优选闭合户”是宜昌市政府为了扶持当地企业而颁布的地方性规定。被执行人宜昌焦化在开设“优选闭合户”的申请中以“企业官司不断,账户时常被查封”为由,因此可以认定其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

  此外,协助执行人不能按照法院通知的要求,提供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封闭贷款申报设立的有效证明材料。中国人民银行宜昌市中心支行证明法院冻结的账户为专用存款账户。宜昌市经济委员会也无相应的备案材料。故协助执行人所称的“优选闭合户”为“封闭贷款结算专户”之理由不能成立。协助执行人违法转移本院冻结的被执行人宜昌焦化的存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债权人发出最后的哀鸣

  债务人“年收入突破3亿元”

  据了解,厦门成安公司目前已倒闭,其对宜昌焦化的债权由对其有相应债权的江西景德镇煤焦化总厂继承。

  就在伍家岗工行以“优选闭合户”为由一再抵制人民法院的裁定期间,成安公司也发出了最后的哀鸣:由于我公司的所有流动资金都已被宜昌焦化长期占用不予偿还,导致我公司已停业4年之久,下岗职工已4年多没发生活费,再加上与宜昌焦化几年的举债诉讼,我公司已走投无路!

  而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则是在“优选闭合户”保护下的债务人的年年飘红。据宜昌地方媒体报道,“2003年宜昌焦化企业总收入突破2亿元大关后,2004年突破3亿元大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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