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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虚假医药广告屡禁不止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31日 02:04 中华工商时报
政府规定不敌市场潜规则 虚假广告泛滥成灾 “从头到脚、由内而外,越是疑难杂症,疗效越是神奇。”日前闭幕的安徽省政协九届五次会议上,有政协委员提出,经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组织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治理,国家和省级媒体刊播虚假违法医药广告的现象有所遏制,安徽十部门也曾联合下发了《安徽省专项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工作方案》。但2006年以来,虚假违法医药广告的比率依然居高不下,地市和县级媒体虚假违法医药广告甚至泛滥成灾。多项政协议案指出,利用国家和政府的公共媒体资源宣传违法虚假广告更具欺诈性,等于媒体、奸商合伙欺诈人民群众,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虚假药品直接损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后果比药价虚高更为恶劣。 2006年12月1日至7日,安徽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对合肥等13个市县的58家电视、广播、报纸刊播的医疗广告进行监测,在监测到的433条(次)医疗广告中,涉嫌违法违规的有425条(次),占98.15%。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测了2006年12月26日至29日合肥的省市5家主要报纸(不包括《安徽日报》)的药品和保健食品广告,其违法违规率分别为94.3%和100%。工商部门对上述5家报纸12月1日至10日医药广告的监测结果显示,其违法违规率也在70%以上。仅2006年12月26日这一天,5家报纸发布医药广告有135条之多,其中违法违规广告124条,占92%。对2006年8、9月间在报刊上大批量做广告的23家医疗机构的资质进行核验,其中只有13家是经省、市或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而在这些被批准的医疗机构所做的广告中,有的是这些医疗机构承包出去的科室所为,有的则与其被批准的诊疗科目完全无关。有统计表明,县级电视媒体的违法广告占整个广告的90%以上。 逃避惩罚手段层出不穷 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关于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通告》确定的六类惩治重点,其中有四项就涉及医疗药品广告:一是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二是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三是夸大功能、保证疗效的药品广告;四是夸大功能、保证治愈的医疗广告。其实这些行为就是《广告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所禁止的,相关部门对于其发布严格、规范的审批和管理流程,算得上是层层把关。广告经营者为广告主设计广告文案,并承担对广告内容把关的责任;广告主将广告文案上报给所在地的省级药监部门进行审批或者卫生部门进行备案,获得广告批准文号;广告发布者对已批准的广告文案进行审核,通过后才 能刊登或播出;各地工商部门负责对已刊登或播出的广告进行监测,对违法广告的责任者进行处罚。可这一从理论上相当严谨、规范的管理流程,却没有挡住虚假违法医药广告的出笼。究竟是如何过了一关又一关的呢? 记者为了解违法医药广告的审批程序,曾经陪同一位朋友报批一则治疗白癜风的平面媒体广告。在报批的文案上,白癜风被称为“白化病”,以规避工商部门严令禁止做白癜风广告的规定。文案附带有外省药监部门的许可证明,在文案被送至在工商行政部门办公楼内的某广告协会加盖其公章后,即可送至报社刊登。由于医药广告是媒体广告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媒体往往对此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我问及朋友药监部门许可证明的真实、合法性,他笑而不答,至于由广告协会加盖公章,是工商部门不会直接给此类广告发放“通行证”,但广告协会的公章在报社那里具有相同效力。如此一条龙各具法定效力但却充满猫腻的手续就办理完备,在出现问题之后的查处中,各环节就可以轻松的将责任向前一推了之。至于用规范版本送审、套取广告批文、套用一个广告批文、推出多个广告版本、虚构低价广告合同、在被查处后变相逃避处罚等等手段,更是层出不穷。 政协委员在政协提案中指出,整治虚假违法医药广告要从源头抓起,媒体是虚假违法医药广告的最终出口,也是非法利益的重要获利者,理应承担更大、更直接的责任。目前国家和各省关于整治虚假违法医药广告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虽从法律意义上说还不够完备,但关于可以干什么、不可以干什么、干了不可以干的事又该如何惩处等等,已经规定得比较明确、具体。政协委员提出,要严格执法,加大对虚假违法医药广告的督查和处罚力度,各项制度要严格执行,新闻媒体单位领导责任追究制要落到实处,对行政审批擦边球的惩处与责任追究要动真格,对刊播虚假违法医药广告的企业给予彻底倒查,严厉打击,最终杜绝各环节的侥幸心理,打破潜规则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31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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