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安徽虚假医药广告屡禁不止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31日 02:04 中华工商时报

  政府规定不敌市场潜规则

  虚假广告泛滥成灾

  “从头到脚、由内而外,越是疑难杂症,疗效越是神奇。”日前闭幕的安徽省政协九届五次会议上,有政协委员提出,经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组织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治理,国家和省级媒体刊播虚假违法医药广告的现象有所遏制,安徽十部门也曾联合下发了《安徽省专项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工作方案》。但2006年以来,虚假违法医药广告的比率依然居高不下,地市和县级媒体虚假违法医药广告甚至泛滥成灾。多项政协议案指出,利用国家和政府的公共媒体资源宣传违法虚假广告更具欺诈性,等于媒体、奸商合伙欺诈人民群众,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虚假药品直接损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后果比药价虚高更为恶劣。

  2006年12月1日至7日,安徽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对合肥等13个市县的58家电视、广播、报纸刊播的医疗广告进行监测,在监测到的433条(次)医疗广告中,涉嫌违法违规的有425条(次),占98.15%。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测了2006年12月26日至29日合肥的省市5家主要报纸(不包括《安徽日报》)的药品和保健食品广告,其违法违规率分别为94.3%和100%。工商部门对上述5家报纸12月1日至10日医药广告的监测结果显示,其违法违规率也在70%以上。仅2006年12月26日这一天,5家报纸发布医药广告有135条之多,其中违法违规广告124条,占92%。对2006年8、9月间在报刊上大批量做广告的23家医疗机构的资质进行核验,其中只有13家是经省、市或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而在这些被批准的医疗机构所做的广告中,有的是这些医疗机构承包出去的科室所为,有的则与其被批准的诊疗科目完全无关。有统计表明,县级电视媒体的违法广告占整个广告的90%以上。

  逃避惩罚手段层出不穷

  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关于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通告》确定的六类惩治重点,其中有四项就涉及医疗药品广告:一是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二是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三是夸大功能、保证疗效的药品广告;四是夸大功能、保证治愈的医疗广告。其实这些行为就是《广告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所禁止的,相关部门对于其发布严格、规范的审批和管理流程,算得上是层层把关。广告经营者为广告主设计广告文案,并承担对广告内容把关的责任;广告主将广告文案上报给所在地的省级药监部门进行审批或者

卫生部门进行备案,获得广告批准文号;广告发布者对已批准的广告文案进行审核,通过后才

  能刊登或播出;各地工商部门负责对已刊登或播出的广告进行监测,对违法广告的责任者进行处罚。可这一从理论上相当严谨、规范的管理流程,却没有挡住虚假违法医药广告的出笼。究竟是如何过了一关又一关的呢?

  记者为了解违法医药广告的审批程序,曾经陪同一位朋友报批一则治疗白癜风的平面媒体广告。在报批的文案上,白癜风被称为“白化病”,以规避工商部门严令禁止做白癜风广告的规定。文案附带有外省药监部门的许可证明,在文案被送至在工商行政部门办公楼内的某广告协会加盖其公章后,即可送至报社刊登。由于医药广告是媒体广告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媒体往往对此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我问及朋友药监部门许可证明的真实、合法性,他笑而不答,至于由广告协会加盖公章,是工商部门不会直接给此类广告发放“通行证”,但广告协会的公章在报社那里具有相同效力。如此一条龙各具法定效力但却充满猫腻的手续就办理完备,在出现问题之后的查处中,各环节就可以轻松的将责任向前一推了之。至于用规范版本送审、套取广告批文、套用一个广告批文、推出多个广告版本、虚构低价广告合同、在被查处后变相逃避处罚等等手段,更是层出不穷。

  政协委员在政协提案中指出,整治虚假违法医药广告要从源头抓起,媒体是虚假违法医药广告的最终出口,也是非法利益的重要获利者,理应承担更大、更直接的责任。目前国家和各省关于整治虚假违法医药广告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虽从法律意义上说还不够完备,但关于可以干什么、不可以干什么、干了不可以干的事又该如何惩处等等,已经规定得比较明确、具体。政协委员提出,要严格执法,加大对虚假违法医药广告的督查和处罚力度,各项制度要严格执行,新闻媒体单位领导责任追究制要落到实处,对行政审批擦边球的惩处与责任追究要动真格,对刊播虚假违法医药广告的企业给予彻底倒查,严厉打击,最终杜绝各环节的侥幸心理,打破潜规则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31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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