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央企负责人第二任期考核启动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30日 07:17 新京报

  央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修订版公布,提出设立单项特别奖

  本报讯(记者桂衍民)

  “保持了基本稳定、完善了四个机制、加快了两个衔接”。昨日,国务院国资委官员在对比修订后的新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时这样评介。新的《暂行办法》在修订后于昨日正式对外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此为标志,央企第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全面启动。

   央企第二任业绩考核启动

  与此前的《暂行办法》相比,此次新修订的办法完善了四个机制。

  首先是完善了目标值确定机制。进一步强调考核目标值的确定要与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相结合;增强中央企业合理确定考核目标值的内在动力;在突出纵向比较的同时,引入横向对标的理念。

  其次是完善了分类考核机制。在年度和任期分类指标的选择上,强调要针对企业管理“短板”,强化对技术创新能力、资源节约水平、可持续发展能力等的考核。此外,完善了价值创造机制。鼓励企业使用经济增加值(EVA)指标进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引导中央企业更加关注企业价值创造,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四是完善了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强化了“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的理念。

  在本次修订后的办法中,还特别提出设立单项特别奖,对在自主创新(包括自主知识产权)、资源节约、扭亏增效、管理创新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负责人,国资委给予单项特别奖。

   专家肯定业绩考核分行业进行

  国资委负责人介绍,新的《暂行办法》作为央企第二任业绩考核工作的基本依据。“这次《暂行办法》与之前相比,那肯定是进步了,对央企的认识也有了很大进步。”国资委研究中心主任高粱这样评介新的《暂行办法》。

  高粱认为,对央企领导人考核该有一个全面的认识,该灵活运用。高粱举例说,有些企业是搞矿产的,但其矿资源出现枯竭,“这就不能仅仅以经营业绩来考核了。还有一些搞科研的,一个项目就需要四五年,这时自然不能以单纯的业绩来考核了。”高粱建议,业绩考核应分行业有调节地来施行。

  原《暂行办法》于2004年1月1日颁布施行,为中央企业第一个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第二任考核期为2007年至2009年。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相关网页共约2,240,000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