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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七类费用不得计入高中教育培养成本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6日 17:22 城市快报

  记者昨日从市物价局获悉,为规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高中教育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本市出台了《天津市高中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该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据介绍,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普通公办全日制高中学校进行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高中教育培养成本是指学校培养标准高中学生的全部合理费用支出,按补偿渠道区分为由财政(含社会捐助)补偿的成本和由学费(含择校费)补偿的成本。本市高中教育定价成本根据选定的具有代表性的同类高中学校教育培养成本中由学费(含择校费)补偿的成本的汇总平均数确定。

  高中教育培养成本由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固定资产折旧、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四部分构成。其中人员支出包括教职工工资、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其他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招待费、租赁费、

物业管理费、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土地使用权费用分摊和其他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退休费、抚恤和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补贴、助学金和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固定资产折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交通工具、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折旧。

  七类费用支出不得计入高中教育培养成本。这七类费用支出包括:学校非持续、非正常活动造成的不合理费用;学校附属独立核算经济实体的支出;学校购置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的借款利息(不包括已按会计制度规定予以资本化的利息);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和公益性捐赠;超标排污缴纳的排污费;对外投资等支出;向行政主管部门上交的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另外,其他与学生培养无关的费用以及虽与学生培养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也不得计入高中教育培养成本。此外,今后利用学校教学资源从事短期培训、场地租赁等经营活动,将按经营收入净额(指经营收入扣除直接费用后的余额)的不低于50%的比例冲减总培养成本;经营支出不能独立核算且经营收入净额为负数的,应按照直接从事经营业务的教职工人数占教职工总人数的比例核减总培养成本。

记者刘连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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