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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质监办案如何处理“零口供”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6日 05:03 中国质量新闻网

  在质量技监部门行政执法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不配合调查,甚至暴力抗法的情况。我们在近期的办案过程中,尝试对不交代问题,不配合调查的行政相对人进行零口供定案处理,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其中有一个案件的情节是这样的: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称在该县一乡镇有人正在生产太阳能热水器,标注了北京、上海等地的生产厂名、厂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发现,有成品太阳能热水器3台,生产设备1套,不锈钢板等生产材料以及包装箱、太阳能热水器标识一宗,且与现场的成品标识完全一致,属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行为。进一步检查得知,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无任何质量保证设施。

  执法人员首先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封存了所有的物证。当进入调查程序时,该企业负责人窦某极力否认太阳能热水器是自己生产的,声称是别人暂时存放在他库房中的,但却拿不出存放的证据。当执法人员把所有的证据展示在窦某面前时,窦某闭口不言,拒绝回答任何问题,并且阻挠执法人员执法,且有过激行为。面对这种情况,执法人员决定尝试零口供定案。在取得了大量的实物证据和录像材料,但没有口供的情况下,对产品进行了抽样检验后,决定对窦某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等形式。当事人的陈述,即口供,或对当事人的调查笔录仅仅是一种形式,并且法律效力较低,其证明力低于现场检查笔录等其他证据。因此,执法人员在遇到上述情况的时候,要有耐心,在检查的过程中要认真收集证据,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并展开与案件相关的证据调查,即使没有口供,在相关证据链的证明下,案件仍能办得非常扎实。

  (作者单位:山东省郯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国质量报》)

作者:徐勤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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