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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细微处见工夫——一个案例对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执法水平的启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2日 02:22 中国质量新闻网

  曾发生过这样一起案例:某稽查大队接到举报对一车辆配件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厂在无任何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资质的情况下,私自焊接起重机设备。执法人员将调查结果向上级汇报,并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该企业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然而,由于稽查大队及其上级局在调查取证时对现场证物的定性存在概念上的不清,对已被查封的物品处置不当,且所使用的材料明显单薄,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而涉案企业却恰恰抓住了这一点,打擦边球,钻空子,最终导致该案在行政复议后被撤销立案。

  该案给我们的启示是,一些看似现场违法事实清楚的案件,常常会由于法规和技术上的某些原因及执法人员的小小疏忽影响案件的定性,使执法工作陷入被动和不利。因此,要吃一堑长一智,在以后的执法办案过程中,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在进入现场检查时,现场取证除必须取到有关特种设备的主体证据外,还必须注意收集与之相配套的部件、配件及其他具有相关性的实物证据。另外,对并不了解的新型设备或特殊设备,可以根据这些设备的说明书、合格证等书面材料,了解其相关性能、参数等数据,以便对案件定性提供充足的依据。

  其次,调查取证过程中,要及时做好相关人员的调查工作。如对现场的操作人员,要注意对其操作行为进行定性,并能够发现指导其行为的相关技术证据;另外,对设备采购人员、仓库保管人员都要一一进行详细调查,把违法行为固定下来,以利于日后对案件的定性。

  第三,查案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要对涉案产品和相应的法律、法规作充分的研究,熟悉涉案特种设备的标准及特定的参数,按照法规的要求有的放矢地进行调查取证。

  第四,要把握好查处时机。文首提到的案件,在查处时机上就存在问题。有人认为,该案从时间上看查处较早,应该待其安装到位后再作查处,事实上这样做反而事与愿违。虽然起重机安装到位后可以根据起重机械的概念予以定性,但违法行为(制造和安装)的过程证据就很难取得。查处该案件最好的时机应该是在起重机将要安装正在起吊上大车轨道时进行。当然,要把握好查处时机,必须要有举报人的密切配合。如不能获取违法行为第一时间的证据,则要获得第二、第三时间的第一手资料。

  第五,要明确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在文首案例中,如果某车辆配件厂确实是自制自用,那么可以运用《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总局第13号令)第四十一条和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理。立法的原意和目的不是罚款,而是让相对人懂法守法,按照13号令责令相对人改正,如相对人拒绝改正,此时,需要收集的证据都已获取,同时相对人的故意行为也已成立,再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就有充分的证据和合理性。

  如果遇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对某一特种设备的概念缺乏表述或表述不明的情况,比如,“起重机械”的概念是针对制造过程来定性的,还是针对使用过程来定性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未作解释,在这种情况下,则应遵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原则。

  特种设备制造和使用企业或个人,他们对特种设备的了解,以及对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的研究,有时比执法人员更清楚透彻,个别企业或个人往往会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钻法律法规的漏洞,故意实施违法行为。因此,执法部门一定要注意加强自身的素质和业务能力,在执法检查过程中不能产生任何小小疏忽,不要放过任何有用的细节,以此形成有力的判案证据,确保案件定性,使违法行为受到应有的处罚,从而维护特种设备的安全。

  (作者单位:江苏省特检院无锡分院)(《中国质量报》)

作者:虞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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