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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称正制定放贷人条例 民间借贷有望获得正名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2日 01:22 北京晨报
央行称正制定放贷人条例 晨报讯(记者 李若愚)游走于“灰色地带”的民间借贷有望获得正名。昨日,在《财富中国》和上海华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主办的“新金融时代”论坛上,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副局长焦瑾璞透露,有关部门正加紧制定“放贷人条例”和相关的管理规定。 焦瑾璞称,此举意在保障有资金者的放贷权利,是对其财富使用权的尊重。长期以来,中国合法的放贷机构仅限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虽然民间借贷很活跃,但一直处于“地下”状态,其法律地位暧昧不清。有调查显示,近年民间借贷总量维持在国内生产总值6%至7%的水平,相当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额的4%至5%。 焦瑾璞称,当前存款市场发达而贷款市场发育不良,特别是对弱势群体的金融服务不足,缺乏为其提供贷款的有效机制。与之相伴的是,中国不缺大银行,但缺社区性和合作、互助性质的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和中西部地区缺乏基本的金融供给。 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焦瑾璞称,中国未来应建立覆盖弱势群体的“普惠金融体系”,开放信贷市场,用“放贷人条例”明确放贷人的权利,促进对弱势群体的小额信贷。 民间金融“阳光化”在国际上早有先例。据焦瑾璞介绍,香港有《放债人条例》,南非有《高利贷豁免法》。香港《放债人条例》规定:任何人经注册都可以从事放债业务,利率、金额、借款时间和偿还方式由借放款双方自行约定,但利率不得超过规定的年息上限6厘以上。南非《高利贷豁免法》则规定,机构或个人只要是发放5000美元以下的贷款,不管其利率高低,只要到管理机构登记就算合法。 除了央行之外,国家发改委去年9月发布的《民营经济蓝皮书》也呼吁,制定“放贷人条例”并修改《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取消对非金融机构从事借贷活动的限制,让民间金融走到台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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