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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中国证券业协会修订创新类证券公司评审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0日 09:59 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发布了《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关于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和〈申请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证券公司申报材料的格式〉的通知》。新修订的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评审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自2004年8月13日,协会发布《关于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来,证券公司创新试点评审工作顺利推进,截止到2007年1月16日已有中信、中金、光大等19家证券公司通过评审,获得了创新试点资格。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的推出,为拓展证券行业的业务空间,带动行业的创新发展,进而推动资本市场的改革创新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得到了业界的良好评价。

  此次对《办法》进行修改,是考虑到《办法》制定于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初期,有必要修改相关条款以反映近年来证券市场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及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的成果,进一步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开展创新活动,在市场竞争中做优做强,推进证券行业的整体发展。

  此次《办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是:

  一、修订对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的净资本要求

  按照新修订的《证券法》以及《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整《办法》以前的分类模式,改为根据证券公司的业务经营牌照制定相应的净资本要求,使一些在内部控制和管理上较为优秀的公司可以申请成为创新试点类公司,有利于鼓励不同类型的证券公司进行创新,也符合今后对证券公司实施分类监管的趋势和要求。具体修改为:经营单一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最近半年净资本不低于一亿元;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的证券公司最近半年净资本不低于三亿元,同时也经营证券自营业务、或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或其他证券业务的,每增加一项证券业务,其净资本要求需相应增加二亿元;既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同时也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或证券自营业务、或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或其他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最近半年净资本不低于八亿元。

  二、修订对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制度的要求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存管制度对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等方面提出了七大体系、六大原则的要求,鉴于当时的实际情况,《办法》仅要求申请创新试点的证券公司制定出可行性方案和制度,并得到一定程度的落实。经过两年多的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考虑到国内证券公司目前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存管制度的落实情况,《办法》提高该项要求,要求申请创新类试点的证券公司必须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存管制度上能完全落实七大体系、六大原则的要求。另外,新修订的《证券法》提出了证券公司应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的要求,因此《办法》根据《证券法》规定,要求证券公司制定切实可行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方案并已启动相关工作,并得到该证券公司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的认可。

  三、细化对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的要求,发挥公司合规监督的功能

  《办法》新增加一条,要求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建立健全合规经营的管理制度与机制,实现对业务风险、合规风险等风险的有效识别和管理,确保公司依法持续合规经营。

  四、增加对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执行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

  信息披露制度作为规制证券市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保护投资者,保证证券市场高效运营、促进社会对证券公司的公众约束发挥重要作用。2005年10月,协会发布了《中国证券业协会创新试点类(规范类)证券公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要求通过创新试点类评审的证券公司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2006年7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证券公司信息公示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证券公司建立信息公示制度,作为信息披露制度的一部分。因此,《办法》新增加一条,要求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必须有效执行法定的信息公示制度,并已按有关规定在经营活动中履行向投资者、监管部门、协会的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同时,《办法》还对试点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条款进行了修改,要求其按照《中国证券业协会创新试点类(规范类)证券公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存续时间的要求增加例外规定。

  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开展以来,一些证券公司进行了重组,由此产生了一批新设立的公司,其中一些公司资本实力雄厚,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完备,风险管理制度良好,除存续年限外,各方面均符合创新类证券公司的条件。为鼓励和支持这些公司进行业务创新,增强内控管理和业务发展的空间,《办法》对这些公司的存续时间要求作出了例外规定: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期间因证券公司重组新设立的公司,持续经营十二个月以上(含十二个月)。

  六、删除对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在《办法》公布以前不规范业务清理的相关要求,增加对其现行业务合规的要求。

  《办法》实施两年多以来,经过综合治理工作,证券行业历史遗留风险基本得到释放。因此,在修订过程中,删除了对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在《办法》公布以前不规范业务清理的相关要求,并在申请条件中增加对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现行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债券回购业务和证券自营业务合规的要求。

  七、对已通过评审的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要求其限期达到修订后的《办法》的要求。

  《办法》新增加一条,要求在《办法》修改前已通过评审的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应当自修改后的《办法》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符合修改后的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申请条件。

  八、修订《申请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证券公司申报材料的格式》。协会根据修改后的《办法》,对《申请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证券公司申报材料的格式》的有关内容也做了相应调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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