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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化妆品损容 判销售商理赔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0日 08:02 中国质量新闻网
山东滨州李女士因使用某品牌祛斑霜遭毁容,找商家多次交涉未果。 近日,她将销售商告上法庭,并得到了相应赔偿金。 山东滨州无棣基德公司的李女士,前不久从当地崔某的商店购买了一瓶某品牌祛斑霜。当她按照说明书使用后,脸部出现红豆、痒痛,随后发展成脓疱,继而溃烂流脓。后在无棣人民医院诊断为“接触性皮炎”,治疗一个月后,脸上留下了麻状斑点,经法医鉴定构成面部伤情十级伤残,造成毁容。随后双方经过多次协商无果,李女士只好将销售商崔某诉至法院。 山东滨州中级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七、十一、十八、三十五、四十、四十一条和《最高法院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条文,判处销售商崔某赔偿李女士残疾赔偿金11192.6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鉴定费400元。(《中国质量报》) 作者:赵凤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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