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
|
|
“薰衣草”引发商标侵权纠纷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0日 07:50 中国质量新闻网
因在其生产销售的手帕纸、餐巾纸上使用了“薰衣草”的字样,湖南恒安纸业有限公司、山东恒安凡相印纸业有限公司近日被“薰衣草”商标专用权人告上法院。1月11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李逢英诉称,其在2004年9月取得“薰衣草”商标专用权,经核准在纸手帕等十六类纸制产品上使用“薰衣草”商标,之后与两家造纸企业签订生产许可合同,生产“薰衣草”纸类产品。2006年4月,李逢英发现湖南恒安纸业有限公司委托山东恒安凡相印纸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心相印生活用纸系列产品,在其外包装和内包装的显著位置,大量使用同自己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标识“薰衣草”。李逢英认为,两家企业侵犯了自己的商标专用权,要求其停止生产、销售,并在媒体上公布侵权事实,消除不良影响,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承担各种合理支出费用12.5万余元。 被告湖南恒安纸业有限公司、山东恒安凡相印纸业有限公司答辩认为,李逢英所拥有的商标中的文字部分“薰衣草”是一种植物固有名称。薰衣草植物是常用的香料,被诉侵权产品包装标注“薰衣草”是善意说明产品含有薰衣草,没有将“薰衣草”作为商标使用,并未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法庭上,双方围绕被诉产品上的“薰衣草”字样是否构成侵权展开了激烈辩论。原告方经公证购买了3种纸制商品提交法庭。被告则购买了一瓶薰衣草香精以证明其所生产的纸制系列产品中含有的香味与薰衣草的味道一样,产品上的“薰衣草”字样只是为了说明含有薰衣草成分,没有侵犯原告的“薰衣草”商标。在法官的主持下,当庭将薰衣草香精打开并进行比较气味是否一样。原告的代理人不承认两者气味一样,而被告的代理人则认为气味完全一样。 目前,此案在进一步审理中。(《中国质量报》) 作者:曾祥素
|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