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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信远斋”被诉不正当竞争案一审有果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0日 07:42 中国质量新闻网

  备受各界关注的著名酸梅汤生产企业北京信远斋饮料有限公司被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近日在北京市二中院一审审结,法院驳回了原告萧宏苋的诉讼请求。

  信远斋系创建于清朝乾隆年间、以经营酸梅汤为主的北京著名老字号。1949年北京解放前夕,原信远斋蜜果店自动歇业。1983年,信远斋创始人后代萧恺成立了信远斋蜜果店萧记,经济性质为个体工商户。萧恺病故后,经营人变更为萧恺之子萧宏苋,即本案原告,经营范围为制造干鲜果制品、果脯。

  被告北京信远斋饮料有限公司成立于1986年,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酸梅汤、秋梨膏等产品。被告在其产品包装上均使用了带有信远斋文字的企业名称,还有“百年老店、风味独特”、“中华老字号”等宣传文字,以及“中华老字号信远斋创始于清乾隆五年,距今已有260多年的历史”等内容。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对自己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认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是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法所调整的竞争关系的主体,应当限于市场经营者之间,而非市场经营者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原告自认并经法院查实,原告成立的个体工商户从2000年至今,一直未从事经营活动,没有生产、销售过任何产品(或从事过营利性服务),不存在现实的市场利益及交易对象,故原告并非实际的经营者。原告与被告既不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也不存在间接的竞争关系。另外,被告使用“中华老字号”称号已经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华老字号工作委员会审评并颁发了证书,被告基于此在其企业宣传材料中使用“中华老字号”并非毫无依据。在无法律、法规明确予以禁止的情况下,法院对被告的使用不持异议。

  法官同时指出,被告在其宣传资料及产品标牌等处进行宣传时,对信远斋的历史传承情况未予全面、客观地介绍,刻意删除或改变了萧氏作为信远斋的创始人的历史事实。被告这种宣传用语,意在将信远斋百年老店的历史嫁接在自己身上,此种行为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但被告的上述行为不影响本案的判决结果。

作者:曾祥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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