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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住楼住户可按住宅类办月卡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7日 06:40 深圳特区报
深圳市物价局昨就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发布补充通知 商住楼住户可按住宅类办月卡 住宅区临时停车可在限额内多次收费,跨越两类时段收费应分段精确计算 【本报讯】(记者潘未末通讯员张薇)新的停车场收费标准自去年9月1日起实施后,由于存在一些“中间地带”,导致个别停车场收费标准不统一、执行不准确。昨天,市物价局发布《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补充通知》,对这些问题逐一解决。 住宅区临时停车可在限额内多次收费 去年实施的新停车场收费政策规定了住宅类停车场临时停车的收费标准,但对同一天内多次进出如何计费没有明确规定。《补充通知》明确规定,住宅类停车场临时停车同一天内多次进出的,可多次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但应当遵守每天最高收费限额的规定;临时停车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每24小时按规定最高限额的标准收费,超过24小时的部分按每小时1元的标准计费。 商住楼住宅业主应按住宅类交费 新停车场收费政策中最容易引起分歧的一个问题,是住宅与商业、办公等场所共用的停车场到底按哪种标准收费的问题。去年9月1日起新政实施后,物价部门收到大量此类投诉,许多商住楼中的住户反映,物业管理处按商业办公场所的停车费标准,向他们收取停车费,较住宅类停车费标准高出很多。针对这些问题,《补充通知》作出明确规定:对住宅与商业、办公等场所共用的停车场,交警部门核发的《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载明的停车场类型为住宅类的,应严格执行文件规定的住宅类停车场的指导价格标准;对住宅与商业、办公等场所共用的停车场,交警部门核发的《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载明的停车场类型为社会公共类的,停车场经营单位应允许住宅业主选择按月停放,按月停放应严格执行文件规定的住宅类停车场按月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但临时停放收费标准可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行确定并公示。 跨越两类时段收费应精确计算 去年实施的新停车场收费政策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社会公共类、临时类停车场,区分工作日与非工作日、高峰时段与非高峰时段制定了不同的收费标准。但对跨越高峰时段与非高峰时段的,由于各停车场理解不统一,收费也较为混乱。《补充通知》规定,计算此类跨越时段的收费标准时,应从进入停车场的时间开始,先计满一个计费单位,按停放时段以规定的标准分开计算再加总;但对于非高峰时段进入停车场且停放时间跨越非高峰时段与高峰时段的,不再计算高峰时段“第一小时”收费。 举例来说,比如某小车早上7点30分进入一类地区的上述停车场,早上10点出来,应先计满非高峰时间1个小时(7∶30-8∶30),按非高峰时段的收费标准收费1元,8∶30至10点按高峰时段的标准收费,以半小时为计费单位,标准为1.5元/半小时,收费4.5元,总计收费5.5元。反过来,如果晚上7点30分进入停车场,晚上10点离开,车辆进入停车场时属于高峰时段,应先计满高峰时间1个小时(7∶30-8∶30),按高峰时段的收费标准收费15元,8∶30至10点按非高峰时段的标准收费,以小时为计费单位,标准为1元/小时,合计收费17元。 新政策严格规定“非工作日”包含法定节假日 新停车场收费政策区分了工作日与非工作日。但许多停车场将两者的区分简单理解为一周之内的工作日与周末。《补充通知》明确指出,非工作日除了周末,还包含了法定节假日在内。 此外,对涉及停车场定性以确定定价形式及收费标准时,原则上以交警部门核发的《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载明的停车场类型为依据。但如果交警部门核发的《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载明的停车场类型与停车场配套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性质明显不符时,应以停车场配套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性质为依据确定停车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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