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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型健康保险卷土重来?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7日 02:18 中国青年报
本报北京1月16日电(记者郭永刚)中国保监会主席助理陈文辉博士今天在保监会网站在线访谈时表示,保险公司推出的“健康险加还本型”套餐产品,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没有抵触。该类产品在一定程度上与市场需求相吻合。 保监会去年8月公布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规定,医疗保险产品和疾病保险产品不得包括生成给付责任。也就是说,通常所说的还本型健康保险产品将在市场上停售。涉及返还概念的健康险产品主要是重疾险。 按规定,今年1月1日以后返还型健康保险开始停售。但很多消费者发现,返还型重疾险并没有彻底退市,只是“换装”以套餐形式销售而已,即以寿险、养老险等作为主险实现返还功能,消费型重疾险则以附加险面貌出现。有人认为,保险公司这种做法是“新瓶装旧酒”。 陈文辉说,规定还本型健康保险产品停售,主要目的有两个:一是提高保险公司的专业化能力,使得健康保险产品回归到健康保障的本意上来;二是使得这一类产品由于没有生存给付责任以后,相应的费率会下降,这样有利于更多的人购买这样的健康保险产品,使更多的消费者享受到健康保险服务。但目前我国保险市场有些消费者对于寿险的储蓄功能比较看中,有这方面的需求,公司也因此推出了“健康险加还本型”这样一个套餐产品。 “我们认为这在一定程度上与现在的市场需求是相吻合的。”但陈文辉强调,保险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应该明确告知消费者。 陈文辉介绍,近一段时间以来,就有近80个健康保险产品在保监会备案。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以医学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有网友担心,2006年9月1日《办法》施行以前签订的保单是否适用该规定? 陈文辉说,由于医学科技处于不断发展和变化的过程中,医学诊断标准和治疗方法也会不断进步和发展。随着时间的推移,保险合同上对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案的定义可能与当时通行的医学标准存在差异。《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在条款设计时,充分考虑医疗技术的发展趋势,不断更新产品及相关的医学定义标准,目的是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但保险合同生效后,对于保险合同引起的争议,应按照保险合同的条款约定,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予以解决。 陈文辉还透露,重大疾病标准定义反馈意见的收集工作已经基本完成,相关人员正在加紧工作,计划近期形成定稿。由于标准定义还没有正式发布,目前还没有保险公司提交新的重疾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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