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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平:新的物权法在现有的担保制度上有重大突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6日 16:34 中国新闻网

  

江平:新的物权法在现有的担保制度上有重大突破

  经营的团体不仅可以用现有的还可以用将来的一些原材料、产成品、机器设计等来担保,这是物权法对现有的担保制的重大突破。中新社发 吴芒子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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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1月16日电 在16日下午召开的

物权法与建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理论研讨会上,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著名民商法学家江平教授表示,新的物权法适应国际商业需求,在担保手段上有突破。对于经营的团体,不仅可以用现有的还可以用将来的一些原材料、产成品、机器设计等来担保,这是对现有的担保制的重大突破。

  江平说,新的物权法包含五个精神:第一,财产权利的平等,私人财产的保护主要是靠物权法保障的,而国家财产的保护是多种手段,还有国有资产法,还有其他的法律。所以,在物权法中即使着重提一提私人财产的保护也不为过,因为私人财产主要靠物权法保护。当然,现在国有财产还写了很多条,但是加强对国有财产的保护,确实更容易一些。

  第二,物权法的精神是土地关系的稳定。物权法确定了四种土地用益关系,而最根本的是土地承包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应该说反复征求意见以后,基本上采取了比较保守、比较稳定的写法,有利于当前农村整个土地关系的保持。特别是有些地区像广东、浙江,由于它的地区的特点,对于土地管理做了某些开放性的管理办法,应该说也可以允许作为土地管理的法律。我觉得在土地关系方面,做了很重要的有利于私人财产的保护,就是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以后,上面的房屋所有人享有的土地使用权的可以自动延长。

  第三,物权法体现了一个很重要的精神,就是群体关系的明细。物权法里的群体关系包括三种特殊的关系,一个是共同关系,一个是相邻关系,一个是建筑物区分关系。如果在群体关系里采取原则模糊的写法,就容易产生四权之间发生连接、发生冲撞的情况,就失去一个能够解决的标准。从这个意义上说,致力于把这三种在当前可能发生一些冲突和矛盾,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关系中的权利的连接和碰撞做一些细的分析。

  第四,物权法体现了担保手段的突破。担保手段必须要突破现有的规定,能够适应国际的商业发展的需求,尤其是需要考虑美国的动产担保交易法出现以后给世界带来的作用。这次的担保法在128条有一个很重要的突破,就是对于经营的团体,不仅可以用现有的还可以用将来的一些原材料、产成品、机器设计等,这是对于现有的担保制的重大突破,现在能够作为担保的都是特定的现有的,而对于将来的一些东西有没有允许,实际上没有采纳浮动担保,但是已经把浮动担保的思想加进去了。这一点是把原有的大陆法的概念和英、美、法制度好的东西充分结合起来,也适应现在包括外国银行进入中国以后所要求的我们能够提供担保手段的多样化和担保手段商业化的需求。而且也把应收帐款和基本的东西写进去了,这是突破适应商业需求和国际接轨的一个重要的方面。

  第五,这次物权法也有一点很重要,就是对于私权的保障。过去对于私权的保障、防止滥用征收征用有两大法宝,一个是只有在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时候可以补充,一个是在征收征用的时候必须给以合理补偿。这两条原则,第一个需要明细化,什么是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但是对于第二点,什么叫合理补偿?写得更明细、更具体了。在这个意义上说,对于私权的保障用了更具体的手段、更具体的措施,乃至于集体所有的土地里集体成员的权利怎么得到保障,也写得更加具体了。也就是在集体所有里,集体经济所有制的成员享有的权利和诉权的保障。

  江平也对物权法提出了一些意见。他认为,物权法不会再有实施细则,但是物权法里有两个东西是和行政权利密切相关。在物权法中只能从民法、司法的角度来加以解决,而对于行政权利如何实施在物权法中无法规定。而在物权法中和行政权利密切相关的,而且在行政权利的行使要加以制约和监督的就是两个东西,一个是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有很多行政程序,还有征收征用的程序方法都没有明确。他建议物权法通过以后,要制定不动产登记法和征收征用法,从行政的权利角度,在物权法大的原则下,来看怎么取得行政权力,在不动产登记和征收征用制度更明确,也会取得一些好的作用。(据中国网直播文字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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