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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神秘股东出资4亿华 夏人寿设立双总部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6日 16:28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张友重庆报道

  “华夏人寿(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这边的高管都已经到西安了,忙着17号的开业。”1月15日,一知情人士告诉记者。

  随着开业日的临近,华夏人寿逐渐褪去其神秘面纱。

  中国保监会2006年12月30日发布的批准开业文件显示,华夏人寿法定代表人为孟勇,注册资本4亿元。经营范围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以及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华夏人寿始终不愿多谈的股东构成也开始浮出水面。记者多方打听获知,华夏人寿的股东单位一共有5家,其中两家为天津企业,两家为北京企业,一家为西安企业。

  “天津的两家股东分别为港口企业和经营

高速公路的公司,北京的有一家为高科技企业。”知情人士透露,天津的这家港口企业是华夏人寿的控股股东。

  但这一说法未得到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600717.SH)的肯定。该公司秘办的一位人士称,并没有这项投资。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宣传部的一位人士亦表示并不知道投资华夏人寿的事情。

  从2004年保监会批准筹建到开业,华夏人寿可谓历经了波折,主要原因就出在股东身上。当时,华夏人寿的发起股东遍及北京、江苏、黑龙江、山东、陕西等地,涉及投资、农业、高科技、教育等行业。

  “刚开始的时候主要发起人是明天系的单位,但未取得保监会的批准,(保监会)要求调整股东单位。”前述知情人士说。

  明天系在资本市场可谓赫赫有名,控制了爱使股份(600652.SH)等几家上市公司,以及浙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商业银行、厦门市商业银行、包头大众城市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其最近的举动则是狙击深发展的股改。

  由于有明天系这样的资本大鳄支持,华夏人寿最初的拟注册资本曾达到10亿元,是2004年批筹的10多家新保险公司里最多的一家。

  不过,经过调整,华夏人寿的注册资本最终下降为4亿元。

  尽管发起人有所变更,但是华夏人寿的筹备负责人却并没有变化,一直为孟勇。

  “孟勇以前也做过保险。因为他能把方方面面的关系处理好,所以在发起人有所变更的前提下依然负责筹建。”一位接近孟勇的人说。

  在人事安排上,平安人寿杭州分公司前总经理曹湛将出任华夏人寿总经理,泰康人寿旧将王森则出任副总经理。曹湛曾提出,华夏人寿作为一家小型保险公司,不可能建立全面的竞争优势,需要建立的是在局部和细分领域的独特优势。

  华夏人寿还设立西安、北京的双总部架构。

  在阜成门北大街国投大厦10层的北京公司为华夏人寿的实际运营地。1月11日,记者在这里看到,近乎半个楼层的开放式办公区域已经单辟开来,公司企业文化的布告已被贴在进门的廊柱上,虽然临近开业,但仍给人冷清之感。

  “监管部门希望保险公司把总部放在西部,就西安而言还没有自己的寿险公司。另一方面,保险公司把注册地选在西安,还可以享受一些税收优惠政策。”陕西省保监局的一位人士称。

  (见习记者方会磊对本文亦有贡献)

  “资金自由行”?

  香港金融市场一致认为要加强与内地互动,但具体建议则有不同。身兼金融小组成员的香港交易所主席夏佳理则对本报说:“我个人认为发行CDR没有必要。”有意见认为,内地企业在香港发H股后,在内地发CDR较发A股对港交所更有利,因为上市主体只在香港。对此,夏佳理不以为然:“这可能对港交所有短期利益,但我个人认为不符合整体市场发展方向。”他说在港上市的H股可以回到内地发A股,同样港交所正积极吸引已发A股的企业到香港发H股。目前,港交所已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了A+H股工作小组,业务发展科主管霍广文于数周内会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商议成立类似工作小组。

  金融小组更建议把内地居民的资金引进香港,建议允许内地个人和机构毋须通过QDII安排或银行代客境外

理财服务,把自有外汇汇到境外,进行投资理财。初步建议持有自有外汇金额为相等于100万元人民币的人士,可以自由来港投资,实行“资金自由行”。

  另外小组建议容许非香港居民可以在港开立人民币账户,这将有助增加香港的人民币存款金额,让香港银行可以有更多资金从事人民币放款服务,并有利日后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时,有更多潜在买家。自2004年香港银行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以来,由于只有香港居民可以开户,至今只有约228亿元存款余额,不足以拓展债券及其它金融服务。

  香港特区金融小组建议行动纲领建议重点

  (一)加强内地资金融通

  1.引入在香港发行的金融产品"托管证明书"在内地交易所、银行间市场或场外交易,这需要设立套利机制,及获特别批准的外汇交易;

  2.引入经香港

证监会认可的基金在内地交易所、银行间市场或场外交易买卖;

  3.允许内地个人和机构毋须通过QDII安排或银行代客境外理财服务,把自有外汇汇到境外,进行投资理财,初步建议自有外汇金额为相等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外币;

  4.非香港居民可以在港开立人民币帐户;

  (二)加快香港金融中介机构在内地发展5.允许香港证券公司及基金公司在内地开展全面业务,并与内地机构享有同等待遇。

  6.建立两地交易所上市证券交叉买卖平台;

  7.加强香港发展成专属自保保险中心,初期以海外上市的内地企业为目标;

  8.允许香港保险公司在内地开发新业务,包括农村人身保险、外币寿险、商业责任保险及健康保险等。

  (三)发展金融及商品期货市场

  9.与内地有关机构积极合作,建立联系,在香港与内地发展商品及金融期货市场,强化中国在商品期货的定价权。

  10.发展人民币期货及期权市场。先以不交收形式进行,并在情况许可时,逐步发展为可交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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