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
|
|
|
风貌建筑经商须“照前审批”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6日 12:38 城市快报
据有关负责人介绍,为了更好地保护历史风貌建筑,本市制定了《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管理办法》和《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保证历史风貌建筑的结构安全,合理使用,保持整洁美观和原有风貌。特殊保护的历史风貌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不得改变内部的主体结构、平面布局和重要装饰;重点保护的历史风貌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不得改变内部的重要结构和重要装饰;一般保护的历史风貌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色彩和重要饰面材料。”有关负责人介绍说,“使用管理办法也规定历史风貌建筑的使用用途不得擅自改变,而确需改变使用用途的,当事人应当到市风貌办办理申请手续。” 据了解,根据有关规定,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内禁止在屋顶、露台、挑檐或者利用房屋外墙悬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擅自拆改院墙、开设门脸、改变建筑内部和外部的结构、造型和风格;损坏承重结构、危害建筑安全等行为,如果违反了相关规定,最高可处以二十万元的罚款。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管理部门对于利用风貌建筑经营的企业实行“照前审批”,同时建立专职机构不定期进行巡查,以确保风貌建筑安全,因此,市民不必担心历史风貌建筑会遭到破坏。 记者周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