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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乡村银行的黄金时代即将来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5日 09:05 中国经济时报

  ■王曙光

  在中国人民银行推行“只贷不存”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改革之后不到一年,银监会于2006年12月22日,发布“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意见”,提出农村金融市场开放的试点方案。其基本原则是:“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适度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降低准入门槛,强化监管约束,加大政策支持,促进农村地区形成投资多元、种类多样、覆盖全面、治理灵活、服务高效的银行业金融服务体系。”

  与央行的改革方案相比,银监会的方案更加气魄宏大,也更加深刻地触及当前农村金融市场的一些最核心的弊端。应该说,银监会的农村金融市场开放试点方案,是最近十几年以来农村金融领域力度最大的改革举措,对于改善农村金融领域信贷资金外流、农村经济主体融资困难、推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加收入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更重要的是,农村金融市场将出现多元投资主体并存、多种形式金融机构良性竞争的局面,有利于有效动员区域内农民储蓄和民间资金,有序引导这些闲散资本流向农村生产性领域,对民间信用的合法化和规范化有着重要的意义。

  银监会的改革举措可以归纳为几个突破:

  一是农村金融机构设立方面的突破。积极支持和引导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收购、新设以下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一是鼓励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新设主要为当地农户提供金融服务的村镇银行。二是农村地区的农民和农村小企业也可按照自愿原则,发起设立为入股社员服务、实行社员民主管理的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三是鼓励境内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四是支持各类资本参股、收购、重组现有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将管理相对规范、业务量较大的信用代办站改造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五是支持专业经验丰富、经营业绩良好、内控管理能力强的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到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鼓励现有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本机构所在地辖内的乡(镇)和行政村增设分支机构。村镇银行和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的设立对于引导和动员区域内资金有重要意义,这也就意味着各种民间信用组织和拥有一定规模资金的农村微观经济主体(包括农村中小企业和农村居民),只要具备银监会规定的注册资本金要求和其他监管要求,就可以设立具有合法地位的正规农村金融组织(包括农村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组织)。

  更有意思的是,2006年10月3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7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农民可以设立农村信用合作组织。而国际合作运动开展的一个主要经验是,信用合作组织是合作组织中最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规模最大,发展也最迅猛。我国农村合作社中排除信用合作社,是非常不合理的,不利于打破农信社垄断地位和农村竞争性金融市场的形成。应该说,在全国人大通过这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时候,对于允许合作金融组织还是有顾虑的,当然其主要考虑到这种民间性的农民信用合作组织会对原有的农村信用社体系造成冲击。

  而此次银监会的农村金融市场开放试点方案,却一步到位,直接允许农民设立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实行社员民主管理的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这就比《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又前进了一大步。可以说,这个举措,将会极大地改善农村资金紧缺和资金外流的情况,也有利于整合现有的民间信用组织,使这些民间信用组织获得合法的地位。一旦民间信用组织获得明确的法律地位,就可以达到“一箭双雕”的目的:一方面可以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民间信用组织的经营行为,把民间信用组织的运作置于监管部门的监管框架之下,从而有效监督和控制民间信用组织的潜在金融风险,加强其规范性和安全性;另一方面,改变了长期以来民间信用组织没有合法地位的尴尬,使得民间信用组织从“灰色金融”走向“阳光化”,从而可以极大地调动民间资金存量,使闲散的民间资金可以更多地回流农村,服务于农村经济建设。

  而村镇银行设立的意义更为重大。村镇银行有希望成为未来中国社区性中小银行,它们是地区性的金融机构,一般不跨地区经营;同时,其经营能力和比较优势也使这些金融机构只能适于在一个比较封闭的区域内运作。在金融体系比较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银行体系中占绝大多数的是社区性的中小银行,大银行为数很少。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美国的情况来看,占据美国银行最大比例的是5亿美元以下的银行,占美国银行总数的94%左右;而高于5亿美元的大银行只占银行总数的6%。我国现有的股份制银行中,大多是规模非常大的银行,而缺乏规模较小的社区性的中小银行。因此,此次银监会开放农村金融市场的试点,对于改善我国中小金融机构缺乏、农村金融市场竞争性不足的情况,是非常有益的。

  二是农村金融组织注册资本金的突破。此次银监会开放农村金融市场试点的主要指导思想,是调低注册资本,即根据农村地区金融服务规模及业务复杂程度,合理确定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注册资本,使新设机构的资本金门槛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相符合。

  与中国人民银行的五地区“只贷不存”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金规模相比,银监会的试点方案更加注重降低门槛,使农村各类资金拥有者都有可能进入农村金融市场,从而扩大农村金融市场的资金来源。从理论上来说,农村金融市场中的资金需求主体多为农村中小企业和一般农户,因此资金的需求量较低;而从农村金融市场现有的民间信用组织的融资存量来看,融资规模也是比较低的。因此,对农村金融市场中的各种行为主体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有利于民间信用组织的规范化发展,使现有的民间信用组织可以在现有的融资水平上进入正规金融市场。相比之下,央行所推行的小额贷款公司模式的注册资本金门槛很高,这就容易把很多有能力为农村中小企业和农户提供小额贷款服务的民间信用组织排除在合法融资主体的范围之外;同时,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单笔贷款规模都在几十万元左右,因此,其融资服务于一般农户的内在激励必然下降,导致央行的试点对一般农户而言意义有限。

  三是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加强农村融资服务的激励机制的突破。银监会此次的试点,其政策指向是非常明确的,就是运用各种经济激励手段,鼓励各种农村金融机构加强对农村融资服务。银监会的试点中,规定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总部原则上设在农村地区,也可以设在大中城市,但其具备贷款服务功能的营业网点只能设在县(市)或县(市)以下的乡(镇)和行政村。农村地区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尤其是新设立的机构,其金融服务必须能够覆盖机构所在地辖内的乡(镇)或行政村。为了激励金融机构在农村设立分支机构的热情,规定凡是在农村地区设立机构的申请,监管机构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审批。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大中城市新设立分支机构的,原则上应在新设机构所在地辖内的县(市)、乡(镇)或行政村也相应设立分支机构。同时取消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在县(市)、乡(镇)、行政村设立分支机构拨付营运资金的限额及相关比例的限制。

  四是农村金融机构股权多元化和治理结构灵活化的突破。农村金融机构的股权多元化,可以最大限度地动员区域内的资金,使每一个资金所有者都能够在农村金融市场中找到合适的位置。这有利于有效增加农村金融市场的资金供给,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此次银监会开放农村金融市场试点,着意调整投资人资格,放宽境内投资人持股比例,对境内企业法人向农村地区银行业法人机构投资入股的条件做了适当调整。试点方案规定,境内企业法人应具备诚信记录良好、上一年度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资金来源合法等条件。资产规模超过人民币50亿元,且资本充足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以及不良资产率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的境内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可以在农村地区设立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

  另外,为了控制村镇银行的风险,使村镇银行的设立具备良好的经营基础,试点方案规定,村镇银行应采取发起方式设立,且应有1家以上(含1家)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适度提高境内投资人入股农村地区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持股比例。其中,单一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单一自然人持股比例、单一其他非银行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先经监管机构批准。这些措施,最大限度地防止新成立的村镇银行被单一的资金供给者所控制,鼓励投资来源的多元化和股权结构的分散化,为村镇银行未来的运作奠定良好的资本来源结构。

  一般来说,农村金融市场的特点是客户资金需求规模小,金融机构规模小,信贷业务比较零散,具有一定灵活性。这些特点,都决定了农村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跟一般大的商业银行必然有比较明显的区别。农村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结构应该尽量灵活化,具备高效、简洁、实用等特点,不适宜照搬大商业银行的成规。银监会的试点方案明确规定,农村地区新设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针对其机构规模小、业务简单的特点,按照因地制宜、运行科学、治理有效的原则,建立并完善公司治理,在强化决策过程的控制与管理、缩短决策链条、提高决策经营效率的同时,要加强对高级管理层履职行为的约束,防止权力的失控。在机构设立中,在保证决策效率和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应尽量简捷化。方案规定:新设立或重组的村镇银行,可只设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行使对高级管理层的监督职能。董事会可不设或少设专门委员会,并可视需要设立相应的专门管理小组或岗位,规模微小的村镇银行,其董事长可兼任行长;信用合作组织可不设理事会,由其社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经营管理层,但应设立由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监事会;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其经营管理层可由投资人直接委派,并实施监督。这些规定都是适应农村金融市场特点的举措,可见银监会的决策指导思想是尽量贴近农村金融的现实,努力满足农村地区资金需求者和资金供给者的需求,而不是想当然地把一些现成的做法强加给新成立的农村金融机构,这种务实的作风是值得肯定的。

  五是鼓励农村金融领域金融创新的突破。农村地区的金融业务与大城市的金融业务有很大的区别。由于农村资金需求者的融资规模小且较为零散,因此农村金融机构所设计的金融产品必须符合农村地区资金需求者的特点,不能照搬大城市金融产品的成例。农村民间信用组织所提供的金融产品也具有非正式的特点,甚至其契约形式都是非正式的,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者的交易成本,满足农民的差别化的资金需求。在银监会开放农村金融市场的试点方案中,其基本指导原则是放宽业务准入条件与范围,鼓励金融创新。一方面,银监会在成本可算、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支持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各类银行业务,提供标准化的银行产品与服务;但另一方面,考虑到农村金融市场非正规化的特点,银监会也鼓励并扶持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符合当地客户合理需求的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农村地区银行业法人机构的具体业务准入实行区别对待,因地制宜,由当地监管机构根据其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结果予以审批。这就为农村金融机构金融创新留下了很大的发展空间。

  从以上五个方面的突破来看,这次银监会的农村金融市场开放试点的力度是比较大的,改革方案既体现出谨慎渐进的特点,也表现出一种大刀阔斧和务实的作风。很多举措对于改变农村金融现状而言都是实质性的。可以预见,将来的农村金融市场必将出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竞争主体多元化、农村资金供给不断增加、农户资金需求得到更好满足的良好局面,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结构、产权结构都会得到极大的改善和优化,农村经济发展必将获得更大、更有效的金融支持。这意味着,我国乡村银行的黄金时代即将来临。

  (作者单位: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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