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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提高低保标准由原来的月人均210元提高至23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5日 09:05 中国经济时报

  记者韩清华吴平华实习生关雪成都报道日前,成都市调整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相应提高了低保对象生活补助水平,使得五城区和高新区城市居民低保标准从原来的月人均210元提高至230元,每人每月增加20元。这是成都市建立低保制度以来,第二次提高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据了解,从2004年7月1日起,成都市低保标准是每人每月210元,排名全国第14位,目前新标准调整到230元后,成都低保标准跃居全国第十位,西部第一位。

  据成都市民政局副局长王冰介绍,除五城区和高新区外,其他区(市)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家庭月人均不低于175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后,五城区和高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应在2005年人均补助水平的基础上按每月不低于20元增加,其他区(市)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应在2005年人均补助水平的基础上按每月不低于15元增加。而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年人均补助水平不低于200元调整到不低于260元。比西部的贵阳、云南等城市明显高了许多。目前,成都有城市低保人口10.8万人,农村低保人口14万多人,已经完全实现应保尽保。

  为了实现应保尽保,成都市把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随时纳入保障范围。凡持有成都市常住户籍的城乡居民家庭,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此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向所在社区(村)申请低保。低保对象在定期获得低保补助的同时,还将获得医疗、教育、住房、水电气等方面的配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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